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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破壞名勝古跡者處以刑罰大快人心
http://www.CRNTT.com   2020-05-21 23:01:34


  江西上饒三清山巨蟒峰是由風化和重力崩解作用而形成,歷經3億多年地質演化屹立不倒。但此次巨蟒峰吸引眼球,并不是因其重要的科研和觀賞價值,竟是由於三名驢友在攀爬過程中使用電鑽、掛片、繩索等工具,對景點造成嚴重破壞,被一審法院以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判處刑罰,并責令賠償環境資源損失600萬元。

  攀岩活動強身健體,本無可厚非。但近年來不文明攀岩行為屢見報端,一再地挑戰法律底綫和生態底綫。

  違法成本低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現實中,破壞名勝古跡的始作俑者,大多被口頭教育、警告、罰款等“點到為止”的方式處理,并不會受到太嚴厲的處罰。例如,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風景名勝區條例中,對於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僅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2017年,曾有男子踢斷萬億年鐘乳石,最終僅被罰款500元,行政拘留10日。此類嚴重破壞景區事件的處理結果一再挑動大衆的神經,令人不平。這次之所以引起民衆拍手稱快,除了讓破壞巨蟒峰的三名驢友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更重要的因素是對他們提起公益訴訟并獲得責令賠償600萬元的判決結果。比較而言,依法對破壞景區等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發揮了重要作用,准確判定因破壞而恢複的費用,而不是簡單的低額罰款,真正起到威懾作用。

  我國早在1979年刑法中,就對故意破壞名勝古跡的行為有處以刑罰的規定。兩高還專門出台《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跡”的範圍、“情節嚴重”的情形作了具體界定。但實際上,破壞名勝古跡的事件常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卻甚少。因此,有關部門應加強執法,提高對破壞行為的司法打擊力度,依法啓動刑事訴訟,追究破壞者的刑事責任。此次驢友破壞巨蟒峰案件,作為全國首次就故意損毀自然遺產和名勝古跡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是一次有益嘗試,應繼續積極推動,傳遞司法保護的決心,更好地保護風景名勝、文物古跡。

  同時,景區及主管部門應加強管理,及時做好預防工作,將破壞景區的行為消滅於“萌芽”狀態,不能一味地以移送司法來彌補管理職責的缺失。只有通過多方共同努力,多管齊下,綜合運用啓動訴訟程序等方法,追究破壞者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多方面的法律責任,通過給予高額用於公共生態環境保護和修複的罰款、列入旅游“黑名單”等處罰,提升違法成本,才能真正走出巨蟒峰之“痛”。(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趙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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