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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爬視頻資料截圖(圖片來源:新華網) |
5月18日,三清山巨蟒峰損毀案二審宣判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員額法官王慧軍回答了《法制日報》記者的提問。
嚴重損毀自然遺跡,侵害公衆環境權益
問:本案中,對於張某明等3人的行為對巨蟒峰是否構成嚴重損毀,在沒有法定鑒定機構可以鑒定的情況下,怎樣認定?
答:本案中,三被告人打入26個岩釘的行為對三清山巨蟒峰是否構成嚴重損毀的事實,目前全國沒有法定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進行鑒定,但是否構成嚴重損毀又是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但沒有法定司法鑒定機構,或者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進行檢驗的,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經人民法院通知,檢驗人拒不出庭作證的,檢驗報告不得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
本案中,出具專家意見的4名專家均長期從事地學領域研究,具有地學領域的專業知識,在地學領域發表過大量論文或專著、主持過地學方面的重大科研課題,具有對巨蟒峰受損情況這一地學領域的專門問題進行評價的能力,均屬於“有專門知識的人”。4名專家接受偵查機關的有權委托,依據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現場實地勘查、證據查驗,經充分討論、分析,從地質學專業的角度對打岩釘造成巨蟒峰的損毀情況給出了明確的專業意見,并共同簽名。且經法院通知,4名專家中的兩名專家即張百平、尹國勝以檢驗人的身份出庭,對“專家意見”的形成過程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并接受了控、辯雙方及審判人員的質詢。
因此,本案“專家意見”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具的檢驗報告,可以作為本案定罪量刑的參考。
問:本案是否屬於檢察院可提起的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