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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權給導師,也須加強研究生權益保護
http://www.CRNTT.com   2020-09-29 18:59:06


  消息一出,“導師將自主決定碩博士畢業”話題很快被送上熱搜。網友們的熱議聚焦的是,賦予導師自主權沒有問題,可研究生的合法權益誰來保護?如果導師職權不受制約,把決定碩博士畢業的自主權交給導師,可能會讓研究生更“弱勢”,并加劇導師和研究生的矛盾和衝突。對此,筆者認為,在賦權導師的同時,也必須賦權學生,面對不負責任的導師,以及導師濫用職權的行為,學生應有監督權、申訴權和選擇權。

  前不久,教育部等部門發布《關於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要求,發揮導師言傳身教作用,激勵導師做研究生成長成才的引路人。“意見”明確“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第一責任人”。要實現這一點,就必須把招生、培養、管理研究生的權利落實給導師,并以此提高導師的責任意識。

  從現實看,我國的導師制并不健全。一方面,從招生、到培養,再到學生畢業,導師的權利很有限。近年來,在讀研究生要發表期刊論文才能參加學位論文答辯備受輿論關注,然而,這一要求并不是導師布置給學生的,而是學校、學院統一布置的;研究生學位論文要進行盲審,這也是學校的統一要求。總體看來,導師只是完成學校、學院規定的“帶教”任務,督促學生完成各項要求,并不能或者說沒有太大空間制訂個性化的培養方案,對學生進行全過程精細化培養。而另一方面,導師的職權似乎又很大,不能對學生培養質量負責的教師,卻可布置學生給自己“幹私活”,學生對此往往很難拒絕,因為導師可影響評優、評獎學金、升學、出國留學等等,在不少學校,導師被學生稱為“老板”。

  顯然,推進研究生培養改革,就必須把導師應該擁有的招生權、培養權、管理權交給導師,而與此同時,要對導師的權責邊界做出明確的界定。應該基於利益回避這一基本原則,明確導師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私利,包括不得布置與完成學位論文無關的任務。而至於如何界定“是否有關”,這不是由導師說了算,而需要由教師倫理委員會判定。當學生質疑導師布置給自己的任務屬於導師的私活,而與完成學位論文無關時,有權向教師倫理委員會進行舉報、投訴,教師倫理委員會要受理學生的舉報、投訴,并進行獨立的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做出處理。

  這就要求研究生培養單位,都必須成立能發揮作用的教師倫理委員會,能排除各種人情因素的影響,以教育標准、學術標准審理涉及教師倫理的師生衝突、糾紛,公正處理。這是保障學生擁有監督權、申訴權的關鍵所在。近年來,我國高校不時曝出學生與導師發生衝突事件,學生都質疑導師“壓榨”自己,但卻投訴無門,有的學生由此作出極端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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