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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家務勞動”獲補償
http://www.CRNTT.com   2021-02-25 18:53:42


  民法典出台後,關於全職太太“離婚時可以向對方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主張”這一點,不少人存在疑問。最近,北京市房山區法院就首次審結了一起適用民法典新規定的離婚家務補償案件,就是涉及全職太太的離婚案件。全職太太王某結婚5年,在離婚訴訟中稱,在婚姻存續期間,自己承擔了大部分家務,要求對方給付家務補償。法院一審判決准予兩人離婚,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同時判決男方給付女方家務補償款5萬元。這一判決,衝上了微博熱搜。

  為什麼會有“家務補償”?這5萬元的計算標准又是怎樣的呢?

  針對此案,2月22日,記者先後采訪了山東康捷律師事務所丁慧芬律師和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黃超律師,請他們從法律角度進行解讀。

【解讀新法】“家務補償”根據何在?

  山東康捷律師事務所律師丁慧芬分析認為,案件本身已經是原告方第三次起訴,原告屢次起訴離婚表明離婚意願強烈,因此法院支持了離婚的訴請,同時因為并沒有明確的過錯方,財產分割以平均分割的方式裁判。

  對於“家務補償”的問題,原告訴訟請求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16萬元,最終法院支持了5萬元。新聞稿中并沒有提及原告如何舉證證明其承擔了主要的家務勞動,這一點也十分關鍵,比如雙方的銀行卡收入來源如何體現,比如支付家庭主要消費開支的付款人顯示為誰,比如親朋友鄰的證人證言,再比如如今為了防控疫情而有可能存證的日常行動軌跡,這些都可以從側面證實收入情況等。

  從法律意義上講,能够掌握家庭財富來源的人更可能有機會隱匿轉移家庭財產,從而家庭主婦或主夫在舉證家庭財產範圍的時候就不具有先天優勢,因此賦予他們補償請求權可以彌補這一點。丁慧芬律師告訴記者,“主外的一方除了為家庭創造財富,同時也在積累成就感,主內一方則更多地在奉獻、付出,有種犧牲精神,一旦離婚,個人感受是天差地別的。主內一方全身心付出的家庭因為離婚破裂了,主外一方家庭破裂卻還有事業,離婚對雙方的傷害值非常不同,這不單純是感情上的傷害值,所以作為我個人來說很支持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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