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地鐵保安強拖女乘客下車,突破了法律與文明的邊界
http://www.CRNTT.com   2021-09-03 19:18:21


  “地鐵保安強行拖曳女乘客下車”事件的處理結果來了。

  8月30日,在西安地鐵3號綫大雁塔車站,一女乘客被地鐵保安拖拽下車,過程中一度造成該乘客身體大面積裸露。有關視頻在網上流傳後,引發網友爭議。此事引發關注後,西安地鐵運營分公司通過官方賬號發布情況說明,對女乘客行為多有指摘,認定并無處置失當。

  9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公布查處結果,該名女乘客郭某在地鐵車廂內大聲吵鬧,并與乘客陳某有輕微肢體衝突,擾亂地鐵公共秩序,對郭某、陳某不予治安處罰,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保安員陳某某工作方法簡單粗暴,但尚不構成違法犯罪,責令其所屬保安公司對其予以停職并依規調查處理,保安公司限期整改等。西安市委監委給予西安市軌道交通集團及其運營分公司3名相關負責人黨內警告處分,1名相關負責人調離工作崗位,2名相關負責人誡勉談話,1名相關負責人談話提醒。

  女乘客郭某和乘客陳某的法律責任,固然不可推卸。地鐵是公共交通工具,《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中明確規定,嚴禁喧嘩吵鬧,《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有相關規定。郭某在車廂中與對方大吵大鬧,確實違反了上述規定。考慮到行為危害不重,情節輕微,公安機關不予治安處罰,僅給予批評教育,是較為適當的處理結果。對保安員陳某某的處置也不算輕。盡管他并沒有被治安處罰,但被停職并依規調查處理,這也是難以承受之重。有輿論認為,陳某某應涉嫌侮辱罪,考慮到履行職務,且缺乏主觀故意,故不應納入犯罪之列。

  但是,保安也有不容推卸的法律責任。有人說,保安是維護治安的人員,車廂中大聲喧嘩、吵鬧,影響了軌道交通運營秩序,作為專門人員,他不管誰來管?問題是,保安算不算執法人員?保安是地鐵運營機構的工作人員,并不是執法人員,他們并沒有法律賦予的執法權。也就是說,面對車廂中的爭吵糾紛,保安并不能像警察一樣,使用限制人身自由等強硬手段。

  當然,在《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中,也明確規定了緊急措施,如“阻礙屏蔽門(安全門)、車門開啓與關閉或者非法攔截列車、強行上下列車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阻和制止”,但卻沒有規定,當乘客發生爭吵喧嘩時,可以強行拖拽。回到這起事件,保安員的處理行為已超過了《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賦予地鐵運營機構的權限。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