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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鐵是重要的城市公共空間,再小的治安事件都必須依法處理
http://www.CRNTT.com   2021-09-03 19:18:57


  首先必須要譴責的是,西安地鐵公司在《情況說明》中隱瞞了關鍵事實。

  此事件的發展脈絡是:西安地鐵三號綫女乘客大聲通電話,旁邊男子不滿,批評女乘客,女乘客不服回罵。該男子搶奪過女乘客的折叠傘,毆打女乘客,女乘客的物品散落在地。女乘客在座位上大聲喧嘩,地鐵保安介入,拖拽女乘客,造成其衣不蔽體。

  雖然女乘客在地鐵上大聲通電話是缺乏公德心的表現,但并不違法;當男乘客動手毆打女乘客時,事件就已經上升到治安事件的程度,地鐵保安無權自己處置,只能立刻報警,通知公安機關處置。

  試問如果女乘客被地鐵保安驅趕出車廂,糾紛雖然被一時平息了,但女乘客遭受的毆打和財物的損失,又有誰來承擔?地鐵保安使用暴力將女乘客拖拽出車廂,實際上是越權,行為不當。

  筆者認為,越權的保安并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尋釁滋事。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尋釁滋事的行為認定及處罰規定:

  本行為是指具有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但情節尚不嚴重,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尚不够刑事處罰的行為。行為人故意蔑視社會道德、國家法紀、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觀上出於故意,尋求精神刺激,發洩對社會、道德、法紀的不滿和抗拒情緒,向社會公衆“挑戰”;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時對公私財物和人身權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財物。

  該事件中,地鐵保安并沒有擾亂公共秩序的故意,因此也并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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