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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自制菜品無標簽,該不該退一賠10?
http://www.CRNTT.com   2022-04-28 19:13:07


  近日,重慶一起婆媳開網店賣自制菜品被判退一賠十的案件被爭相報道。王女士與家人一起經營一家網店,售賣自制的特色美食,在售賣150份扣碗類熟肉產品時,雖然進行了真空包裝,但因沒有標注產品的相關信息,被買家邵某舉報為“三無產品”。

  一、二審法院均判決王女士敗訴,要求其向原告退還產品金額的同時,還要賠償10倍的金額4.5萬元人民幣。王女士怎麼也想不通,自己售賣的食品既沒有質量問題,也未給客戶造成損害,卻要承擔如此之重的懲罰性賠償。

  中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法院也是引用上述條款,判決王女士應承擔退一賠10的法律責任的。

  然而,承擔懲罰性賠償的前提應是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何為食品安全標准?《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據此,若王女士銷售的自制食品僅是無產品名稱、生產日期、生產者等標簽,還并不能得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結論。而且,王女士經營的店鋪已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屬合法經營。

  再看原告邵某一方,邵某作為一個已經購買過同類產品的消費者,對於購買的產品無標簽是明知的,且也知道王女士店鋪所售產品屬於自制,并非假冒偽劣。作為原告,邵某應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商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或證明其因食用涉案食品受到損害,否則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不可否認,近年來職業打假人在消費維權方面起到了淨化市場的啄木鳥效應,但也引發了不少非議,甚至涉嫌虛假訴訟、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有的“打假”變味為“假打”。司法實踐對維權與打假的關系也逐步有了更加理性的認識。不少地方司法案例顯示,對於散裝食品,只要證明符合食品安全標准,原告僅以食品外包裝無標簽、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等為由,不足以支持適用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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