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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落實前科封存,讓罪錯未成年人更好融入社會
http://www.CRNTT.com   2022-06-01 20:55:44


  近日,兩高兩部印發《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細化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的規定。比如,除了紙質卷宗、檔案材料等實質化封存外,強調電子數據也應當同步封存、加密、單獨管理,并設置嚴格的查詢權限,以及明確相關公職人員的保密義務和法律責任等。

  這一《辦法》的出台,其實有著非常現實而又迫切的背景。據介紹,絕大多數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封未封或者違規查詢導致洩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試、升學、就業、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視,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無法正常工作生活而無奈走上信訪維權道路。

  所謂前科封存,主要指司法機關對輕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的制度。如今,兩高兩部發布的更加細化精准的實施辦法,是對罪錯未成年人進行特殊保護且包含司法文明與溫情的舉措。

  根據《刑法》等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負有前科報告制度,即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公衆安全感,維護行業秩序,減少特定行業風險的必然要求。

  但與此同時,《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予以著重保護,豁免其前科報告義務,即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這體現出對未成年人的著重保護、特殊保護,也有利於這些犯下一時之錯的未成年人更好地融入社會。

  可以說,絕大多數未成年人之所以誤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既與其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抗拒誘惑能力較差、是非判斷能力較弱有關,也與家庭、社會、教育等因素有著莫大關系。

  因而,當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時,顯然不能將其一棍子打死,不能讓其在接受刑罰懲罰時,再承載前科所帶來的更多影響。否則,這既是對未成年人的不公,也不是現代法治社會中文明司法的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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