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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身保護令更有力
http://www.CRNTT.com   2022-07-29 22:04:55


  人身保護令“升級換代”了。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列舉十種證據形式,重申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規定,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證明標准,為“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等等。

  反家庭暴力,人身保護令是一把利刃。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這些年,各級人民法院發出的人身保護令總數已突破萬件,最高人民法院也曾發布了反家庭暴力十大案例,這些都足以證明這項剛性司法保護措施的實際效果,也展示了司法機關規制家庭暴力、保護受害者的決心和態度。但不容忽視的是,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受害者也飽嘗“舉證難之苦”。

  前段時間,北京市某律師事務所曾發布一份報告,隨機抽取了2017年至2020年涉家庭暴力的離婚訴訟判決書共1073份,對案件基本情況、當事人基本信息、家暴認定情況和判決結果進行了統計分析,發現無家暴相關證據或者證據情況不詳的占到了總數的68%,僅提交了一份孤證的就占到一半以上,難以達到民事訴訟證據認定所要求的高度蓋然性和優勢證據標准。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現實情況是,家庭暴力往往發生在相對封閉的小環境中,侵害者與受害者之間有親緣關系,施暴手段五花八門,多有隱蔽性和欺騙性,由此種種決定了那些列舉在法律條款中的法定證據種類,其實并不容易獲取。

  值得贊許的是,根據新司法解釋,證據形式不再被限制在“三大類”的窠臼之下。新《規定》家庭暴力的發生特點,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列舉了十種證據形式,將“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短信”“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也都納入法定證據的範圍之內。這些新的證據形式,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常見,更容易獲取,也就降低了受害者舉證的難度。尤其重要的是,對於受害者,知曉這些證據形式後,即可有意識進行收集和固著,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不僅如此,新《規定》的另一大亮點是降低了案件證明標准。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即構成家庭暴力。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案件證明標准,往往要求較高,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根據最新司法解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的證明標准,達到“較大可能性”即可,由此大幅降低了申請人的舉證難度,也能讓更多的家庭暴力行為,在新的“證明標准”面前顯出原形。

  反家庭暴力,是一場力量不均衡的社會抗爭,需要給弱者以更大的司法支持。審視新司法解釋,無論是增加證據形式,還是降低案件證明標准,目的都是為了給受害者開辟綠色通道、給予司法救濟。通過不懈的立法、司法和執法努力,給更多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以更大保護。(來源:光明網 作者: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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