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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誠信治理制度之網必將越來越密
http://www.CRNTT.com   2022-09-20 19:52:25


  一般認為,國內的科研機構中存在三種形式的監督。第一種是政治行為監督,以政治巡視、黨紀政務監督為代表。第二種是經濟行為監督,以內部審計為代表,針對的是科研經費的使用行為。第三種是學術行為監督,以科研誠信和科技倫理治理為代表,針對的是科研活動中的失信行為和違反倫理的行為。

  前兩種監督,已有較成熟的紀律條例和法規條文,兼有規模相當的監督隊伍。相較於這兩種監督,學術監督近5年來盡管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但無論在法規制度的供給上,還是在監督隊伍的建設上都處於滯後狀態。然而對於科研機構而言,學術誠信問題是一個根本性的問題。誠信不僅是科技創新的基石,還是科學精神的必然要求。在學術誠信上犯了錯,對於科研人員而言是致命的,甚至可以認為一旦發生學術失信行為,約等於學術上被判了“極刑”。

  實際上,國內針對科研誠信的治理從上世紀80年代就開始了。最初是一些先行者就“科研工作中的精神文明”進行討論,呼籲嚴格遵守科研本身的科學精神。進而在90年代發現“違反科學道德規範的情況比以前更嚴重”,呼籲把科學道德問題擺在桌面上,以尋求解決方案。這一時期,要求科學家自律并通過學術界共識予以約束,成為科研誠信治理的直接訴求。

  2007年,中科院關於科學理念的宣言發布,各科研機構紛紛成立科研道德委員會或類似組織參與本單位本部門的科研誠信治理。2017年,國家行政力量介入“107篇論文撤稿事件”,我國的科研誠信治理以濃縮但完整的形式經歷了與國際上大體類似但時間跨度較長的發展階段。自此,政府主導、機構主責、學界共識和學者自律,成為新時期學術監督的主要範式,也為國內科研誠信治理提出了新的規則、路徑和協同問題。

  這一問題的本質就是學術調查的制度供給問題。因為應新的監督範式,制度供給要體現國家層面的意志。而在此之前,科研誠信治理的制度散見於各部委自行制定的各種規則中,這些規則既不通用,也不平衡。由於缺少統一規則,導致同樣的一則失信案件在不同機構會產生不同的處理結果。於是,“類案”不“同判”成為國內科研誠信治理路徑上的頑疾。因此,從2017年起,頒布一則全國通用的學術調查處理規則成為社會各界強烈的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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