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宏程 (浙江杭州 教師)
台灣問題,既是政治問題,也是法律問題。2005年3月《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從法律上明確定義了一個中國的含義(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明確了“非和平”的法律紅線,消除了很多人錯誤的幻覺;同時也讓在“一中”基礎上發展兩岸關係有法可依。
十年過去,彈指一揮間,兩岸關係發生了深刻地變化,交流和合作更加密切。但是台獨並非被消除,台獨主流轉而走向“柔性”,它們寄希望於一代又一代的台灣人“天然獨”,在一定範圍內,台獨思維、台獨勢力依舊根深葉茂。隨著不放棄台獨理想的民進黨重新執政的可能性加大,迫切需要修訂《反分裂國家法》,以適應新的形勢。
在現有的法律中,規定了“鼓勵和推動”的多項措施,規定了兩岸接觸談判的內容,也規定了“非和平”的條件。但是沒有直接規定,在獨立勢力發展沒有達到“非和平”的程度之前,應該採取何種措施遏制和打擊。或許當時認為這是政治問題,適合運用政治技巧,但是,台獨運動本身是一種犯罪行為,所以務必在法律方面,對於後果相對嚴重的台獨行為必須加以制裁,法律手段和政治手段相結合。
就目前看,危害比較大的台獨分子包括:
1、直接制定台獨史觀的課綱,編篡台獨史觀的教科書的官員及學者。這些行為培育“天然獨”的源泉之一。所以必須對制定台獨史觀的課綱,編篡台獨史觀的教科書的首要分子,對於積極鼓動台獨運動的學校負責人,予以制裁;
2、組織和煽動台獨行動、破壞兩岸關係,社會影響或後果嚴重的首要的核心人物也應該予以嚴懲。例如太陽花運動組織者中核心人物,予以制裁;
3、煽動台獨重大運動,或在台獨運動高潮時候以行動或資金予以支持的公眾人物(非政治人物,政治人物宜以政治方法解決問題),
4、資助台獨重要運動的大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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