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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民法總則草案與人大立法工作答記者問。新華社發 |
歷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後,備受關注的民法總則草案8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作為民法典的開篇之作,民法總則涉及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通過下面這七個人們在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問題,一起來了解一下其重要性。
問題一:出手救人造成損害要不要賠償?
“路見不平一聲吼,緊急關頭顯身手”。但見義勇為者受了損害,責任誰來負?緊急救助時不慎給受助人造成傷害,是否還要承擔民事責任?
“為匡正社會風氣,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草案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在向大會作關於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時說。
草案同時規定,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馬瑞強表示,與三審稿相比,草案在原來規定的“救助人有重大過失”的基礎上,又增加了受助人遭受“不應有的重大損害”作為需要救助人擔責的前提。這相當於進一步限定了需要救助人擔責的條件,對救助人利益的保護更加完整、全面,同時,又兼顧了受助人的利益。
此外,根據民法總則草案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認為,這是針對當前我國見義勇為引發糾紛的案例實際,在法律上賦予見義勇為者一種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