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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台聯不滿“憲法”一個中國 偵辦外患罪碰壁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8-28 12:23:24


台聯認為現行的憲法,兩岸同為一國,因此若是涉及共諜,也非外患罪。他們要求,兩岸之間設若涉及洩密,應該是外患罪,要加重刑期。(中評社 黃筱筠攝)
   中評社台北8月28日電(記者 黃筱筠)針對前陸委會特任副主委張顯耀並未以“外患罪”偵辦,僅以“洩密罪”被偵查。台聯“立法院”黨團上午召開記者會指出,這突顯“中華民國憲法”“一個中國”的荒謬性。台聯政策委員會主委許忠信表示,未來“立法院”審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時,將會提出修法動議,要求“增訂外患罪,以及加重洩密罪”。

  許忠信表示,據現行“憲法”,“中國”屬於“中華民國”,換言之,按目前“憲法”的“一個“中華民國”原則,兩岸為同一國,不是一邊一國,張顯耀不是軍人,就算真的是共諜,也不適用刑法的“外患罪”,此突顯“憲法”“一個中國”之荒謬。

  許忠信強調,觀察目前“立法院”審議中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各個版本,均未有針對參與兩岸談判者如涉及“刑法外患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時,應視同“刑法外患罪”之規定,此一漏洞,應在修法時補救。其建議修正條文為,“辦理及參與兩岸協議草擬、談判或簽署之人員,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或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適用刑法外患罪之規定。”

  許忠信指出,參考刑法109條第二項,有關洩漏“國防”秘密罪,美國經濟間諜法及其他先進國家立法例,有關對外談判的“洩密罪”,洩密的對象如果為“外國人”、“外國政府”或“外國企業”時,均應加重其刑。

  台聯“立法院”黨團總召賴振昌也說,應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增訂“加重洩密罪”處罰規定。其條文為,“辦理及參與兩岸協議草擬、談判或簽署之人員,有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對象為非本國人時,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台聯“立院”幹事長周倪安也建議,應該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增訂“談判底線調整的SOP機制”相關規定,而不宜由談判代表個人單獨決定談判底線之調整。使兩岸談判的管控更加周延,更足以保障“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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