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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擴權,從臨時機構到無所不管

http://www.CRNTT.com   2012-08-23 11:18:51  


 
  小商小販亂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城管可以強制罰款500—5000元不等

  在各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幾乎都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如果單從市容市貌的角度來講,這樣的規定沒有多大問題。但這些“亂擺攤設點”的“下崗職工、進城農民和城市低收入者”,與“臨街的商業、飲食業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的情況相比,反而卻要被罰得更重。

  比如《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亂擺攤設點”的人給予“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而對“臨街的商業、飲食業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的情況,卻給予“責令改正,並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處罰的手段和幅度都明顯低於前者。

  城管的罰款公式:西湖景區養一只雞罰118元,多養一只雞多罰98元,還被稱做執法嚴明

  2007年12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西湖景區大隊制定並實施了《(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行政罰款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以下簡稱為《規則》),根據該《規則》則另辟蹊徑,採取了“罰款公式”的控制方式,例如《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27條和第54家禽家畜,若違反規定則處以20一100元罰款。而依據條規定,風景區禁止飼養《規則》確定的新裁量公式,罰款數額二最低額+自由裁量度x(家禽數量/10只),即執法人員口中所說的“養一只雞罰118元,然後多養一只雞多罰98元,養10只雞罰999元。”而

  這種“公式形式”,居然因為可以根據不同的違法行為和情節直接算出精確的罰款額,而被認為是幾乎剝奪了裁量的空間,減少回旋餘地的好方法。

  城管“釣魚執法”,不亮明真實身份,誘導對方違規,當事人最終自斷手指來求清白

  在查處違法行為和作出直接影響相對人權益的行政處罰的過程中,城管往往並沒有完全遵守法定程序,執法的隨意性比較大。例如,在執法過程中,不主動表明身份,不出示執法證件;不按規定向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不願聽取違法當事人的辯解和陳述,直接依據現有事實作出處罰,甚至在當事人申辯後作出較重的處罰決定;扣押物品後不按照執法程序開具暫扣物品文書或者以其它白條代替;沒有填定預定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不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扣證扣照;不及時收集證據,甚至先處罰後取證;不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聽證會的舉行不規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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