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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為“聶樹斌案真凶”辯護是天下奇聞嗎?

http://www.CRNTT.com   2013-06-27 11:25:50  


 
  除此之外,辯護人朱愛民寫的上訴狀稱:“(上訴人)所供述的在石家莊市西郊強姦、殺人,是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屬重大立功,應從輕處罰。”根據最高法《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的規定,王書金供述玉米地案雖然實質上是自首,但也確實可能構成重大立功,因為該行為有助於糾正一起重大錯案,有可能被認定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

  可以說,不管是否存在人性回歸、良心發現,也不管是否供認自己是真凶客觀上延緩了死刑的執行,王書金上訴的確有為自己減刑的動機。換句話說,在已經背負幾條奸殺命案的情況下,王書金主動多供述一個案件,反倒有可能讓自己保命。

  於是,在對立的立場上,檢方力辯王書金上訴的理由不成立,也就可以理解了。因為一審中檢方的起訴已經讓王書金被定罪,檢方的做法其實是不讓王書金有減刑的機會。何況,根據我國刑訴法的規定,檢察院起訴一樁犯罪,也需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刑訴法規定的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原則,檢方不起訴,甚至認為有疑點,都是合理的。

  但本案的情形依然是對我國刑訴制度的考驗

  然而,這種控辯雙方就某起案子立場顛倒的罕見情形,仍然存在很實質的法律問題。如上所說,王書金主動供述自己是玉米地奸殺案真凶,目的是減刑,檢方不承認的目的則是不讓其減刑,換言之這起案子本身成了獨立於其他幾個案子之外的量刑工具,而不是一個單獨的案子。假如,控辯後法庭認定王書金的確才是真凶,但依刑訴法規定,未指控的犯罪不得裁定,於是法庭就陷入自相矛盾了。要避免這種矛盾,則需要檢方對這個案子補充起訴,而這就必然要讓檢方陷入自相矛盾:檢方怎麼會起訴一個在他們看來是為了脫罪而實際上根本無中生有的案子呢?

  如何解決這個矛盾,是對我國刑訴實踐的一個考驗。為何會出現這種情形,也值得法律界人士反思。

  從案情本身來看,不能排除“無法認定王書金為凶手”的可能

  就案情本身而言,玉米地案沒有被起訴也並不算奇怪。儘管王書金自稱主動供認檢方未掌握的犯罪事實,而且與已有的“疑似冤案”相似,但也不代表就一定要起訴。王書金稱“在河南索河路派出所交代了六七個案件”,且是在“當地不掌握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我主動交代的”。然而一審中一共也就起訴了四個案子,除去玉米地案以外,還有些案子也是檢方沒有起訴的。畢竟,多起訴、多審一個案子就要多耗費成本,對嫌疑人主動交代的案件進行篩選,把認為不適合起訴的去掉沒有什麼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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