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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為“聶樹斌案真凶”辯護是天下奇聞嗎?

http://www.CRNTT.com   2013-06-27 11:25:50  


 
  就25日檢方庭審提交的“王書金的供述與石家莊西郊強姦殺人案的實際情況在關鍵情節上存在重大差異”來說,也沒有看到明顯不妥之處,關鍵在於按檢方說法,當年案發後公安當局曾找過王書金了解過情況,這使得在附近工作、對環境了解的王書金存在“編造自己犯罪”的可能。而王書金交代的屍體特征與實際不符、殺人手段與屍體損傷不符、作案時間與實際不符、供述的被害人身高與實際不符,也的確是重大疑點,在25日的庭審中,王書金及辯護人沒有直接反駁檢方,而是要求查看證據,一定程度上能佐證檢方說法並非毫無根據。

  也有很多人提出,王書金是多次作案,玉米地案又是十年以前發生的事情,王書金記不住細節很正常。的確有這個可能,但按照今天的司法精神,要重證據輕口供,在當年辦案水平低、DNA這種關鍵證據沒有留存甚或有意遺失的情況下,如果無法找到王書金犯下該案的關鍵證據,即便王書金的本性就是那樣的壞,即便可能性非常大,也不能以此推斷王書金就是真凶。

  就這一點來說,一審中因證據不足而對提到的王書金犯的第四個案子——“奸殺張某芬”不予認定,是目前司法的前進方向。

  ■ 但人們視此案為奇聞不是沒有原因

  聶樹斌案的認定本身問題嚴重

  王書金是個被法庭認定、且自己承認的多起奸殺案的犯罪實行者,人們不會對他報以同情,但這次人們普遍覺得他就是“真凶”(這點或助其減刑),完全是因為本案原先認定聶樹斌為作案者的理據不足。

  1995年迅速結案執行的聶樹斌案,完全是“靠口供定案”的典型,一審判決書中提到的判案依據,完全依賴於聶樹斌自己的口供,“指認現場一致”、“辨認被害人照片一致”、“辨認受害人穿戴衣物一致”,於是便認定聶樹斌為凶手。在二審中,對證據方面也沒有任何補充,也沒有交代任何原因,判決書幹脆徑直稱,“本院認為,上訴人聶樹斌攔截強姦婦女、殺人滅口,情節和後果均特別嚴重。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這自然給了造假的可能——誰來保證這其中不存在任何刑訊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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