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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處決:不告知家屬違反法理人道

http://www.CRNTT.com   2013-07-15 09:48:41  


   
臨刑前死囚有權會見家屬  
 
  死刑犯臨刑前的會見權,是給予死刑犯的人道關懷,也是對其親屬情感的撫慰

  在臨死之前見親人最後一面是大多數死刑犯最後的心願,作為死刑犯的近親屬不會輕易將死刑犯執行死刑之前的情況任意傳播,不會造成社會混亂的情況。對死刑犯而言,如果能夠在執行前見自己親屬最後一面,向他們懺悔或表露自己的心跡,必將使其的心靈得到淨化,回歸“善”的本性。對其家屬而言,無論法律對死刑犯做出何種評價,血緣親情都是難以割舍的。因此保障死刑犯臨刑前的會見權,既是給予死刑犯的一種人道關懷,也是對其親屬情感的撫慰。另外,臨刑會見還便於死刑犯與親屬當面講清財產分配和其他一些不願他人所知的隱私。臨刑前通過親屬會見體現死刑執行的公開,以及在對待死刑問題中的人道主義精神。 

  在中國刑法理論與實務中,死刑犯在執行死刑有權要求會見家屬,家屬也有權要求會見死刑犯

  死刑犯在執行死刑有權要求會見家屬,家屬也有權要求會見死刑犯,2007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其中第45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罪犯有權申請會見其近親屬,並及時安排會見。

  2013年1月1日,針對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該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有權會見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並提供具體聯繫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安排會見。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不是屬於法律規定。但是,這個司法解釋和意見,各級法院在辦案中也是必須要嚴格遵守。

  “刑前會見”在司法實踐中有先例,2008年,“襲警案”凶手楊佳在執行死刑前兩天,與母親王靜梅在上海提籃橋監獄見面

  之前各地都有“刑前會見”的司法實踐,據新華社報道,2007年3月1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頒布《關於進一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之後,率先按照《意見》第45條規定安排死刑罪犯會見親屬,因犯販賣、製造毒品罪和搶劫罪而被判死刑的罪犯王某,會見其父親、妹妹和兒子等,保證死刑犯的會見權。

  2008年的楊佳案,在執行死刑前兩天,即2008年11月23日,上海市二中法院派人從北京市安康醫院把楊佳母親王靜梅帶到上海,並在上海提籃橋監獄與楊佳見面,儘管當時沒有告知王靜梅這是見最後一面。在王靜梅見楊佳最後一面的第二天,即11月25日上海市二中法院派出法官到北京王靜梅家送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裁定書。11月26日,楊佳在上海提籃橋監獄被注射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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