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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海洋爭端法律機制 兩岸應如何合作

http://www.CRNTT.com   2014-08-06 00:08:10  


 
  東海爭端主要體現為中日兩國在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領土歸屬以及海域劃界上的爭執。其中在專屬經濟區劃界原則上,日本不僅不同意中國大陸的“公平原則”劃分法(台灣稱為“衡平原則”),而且將釣魚島視為其領土並以之作為“中間線”劃分法的日方起算點之一。可以說,在釣魚島在海域劃界中效力未明確的情況下,擁有該島對中國爭取更多海域具有重要意義——何況該島主權歸屬問題還帶有國人自近代以來濃厚的情感投射。現在中日兩國在釣魚島在1894年前是否是無主地,以及是否屬於1895年《馬關條約》中清政府割讓日本的台灣的附屬島嶼上存在不同觀點。在這兩點上,中國學者已經用豐富史料對日方相關證據進行批駁。可以想見,一旦該案進入國際法律程式,日方也將依其以往一貫的邏輯進行反辯。但有一點日本學界可能較難爭辯,即日本現在的領土範圍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依國際法原則,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後,該公告第8條有關“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對日本即產生法律效力,而“吾人所決定”則一直未真正共同實施過,所以日本的領土除四大島是確定的外,“其他小島”具體是哪些島在法律上一直未定。從公告上下文看,“吾人”(we)是指“合眾國”、“中華民國”、“大不列顛”(公告英文版本中分別為the United States,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Great Britain)的人民,嚴格講還應該包括“蘇聯”人民。所以中國人民不同意釣魚島是“其他小島”之一,日本就不能擁有該島主權——台灣有學者已經指出這點,並認為“一個真正的對日和約必須在中國統一後,或兩岸合起來與日本共同簽署一個和平條約才算完成法理程式”。

  當然,這裡有個問題須商榷,即1949年中國發生政府繼承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理論上已經繼承了當年“中華民國政府”在波茨坦公告中的權利,尤其1972年中日建交時日本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那麼,中國大陸在這一點上為什麼還需要台灣方面的合作?問題可能在於:日本在未來的國際司法(仲裁)程式中或許會針對公告中的“the Republic of China”問題以及“中國與台灣”的關係(中方認為從地理、歷史等角度看,釣魚島都屬於台灣)問題做文章。當然,以上僅為理論上的假設,日方倘真如此詭辯,從法理上看也是脆弱的,但兩岸若合作將進一步降低日方“法律漏洞”尋找的可能。此外,在有關琉球(沖繩)地位上,兩岸官方立場有所不同,兩岸的合作可能也會使日本在法律上遇到更多挑戰。

    機遇與挑戰:兩岸海洋合作與兩岸政治關係安排

  當然,兩岸在海洋爭端法律解決機制上合作的必要性遠非上述般簡單,更多法律細節有待進一步挖掘,但這個方向無疑值得思考。大陸方面近年來一再呼籲兩岸“共同維護”中國海洋權利,最近國台辦發言人又使用“協同合作”的提法,但大陸官方對於“共同維護”的具體方式和“協同合作”的具體內容則較少闡述。兩岸學界一般認為,兩岸海洋維權合作應從民間合作開始,再一步步向共同護漁等公權力合作邁進,但也承認這些年實質進展十分有限。例如在南海問題上,“過去多年兩岸南海合作主要停留在學術討論的層面,實質性的工作相對較少。”為什麼會這樣?台灣官方缺乏合作願意是關鍵之一,因為海洋事務合作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公權力支持,這直接影響到兩岸合作的進展。

  台灣當局長久以來一直宣稱在南海及東海問題上“不與大陸合作”,理由一是中國大陸對於“一個中國”採取“內外有別”的處理方法,在國際上宣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所以若與大陸合作,會讓他國“誤以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有損其“尊嚴”;二是台灣當局一直以中國大陸為主要假想敵,擔心兩岸走太近有“安全”之虞,擔心激怒美國而失去“保護”。然而,台灣當局又一直主張其對南海、東海相關島嶼與海域的權利,因為這是台灣與相關聲索國交涉及爭取其重視的基礎。從現實面看,在海洋爭端上台灣方面不與大陸方面合作,或不借助大陸力量,是難以維護其主張的。馬英九當局表示不與大陸合作,主要指軍事上不合作,但並未表示在爭端法律解決機制上也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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