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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島:考驗馬英九 兩岸須有合作默契

http://www.CRNTT.com   2010-08-23 00:18:09  


 
  國際法上判定領土主權,有兩種原則,一是以法理和歷史歸屬為依據,即先佔原則;二是以實際有效控制和管轄為前提,即實效支配原則。這兩個原則是國際法認為的對領土宣示主權的完整性條件。但在爭議性領土的主權問題上,這兩個原則可能出現分離,釣魚島問題目前即屬這種情況。先佔原則指使用最早發現並有效管轄該領土的歷史文獻與法律文獻作為依據,在這方面,中國有遠早於日本的“先佔”文獻和《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多部法律文獻作依據,而且美國也正式承認過1971年交給日本的只是釣魚島的施政權(行政管理權)而非主權,因此日本在這一原則上處於劣勢。但是,正是由於美國將施政權交予日本,使得日本在實效支配方面反而佔據了優勢。所謂實效支配原則,也稱時效取得原則,指在足夠長的時間內對某一領土連續地和不受干擾地行使主權而最終取得該領土,這個原則在國際法上有一定爭議,即它不考慮取得領土的合法性,只關注連續的排它的實際控制過程,即使如此,這一原則在實踐中仍然有不小的影響力。日本自1971年以來,就不斷弱化與中國爭議歷史上的歸宿,更強調長期實效支配或實際控制,並且一直用官民合演的雙簧劇向國際社會宣示其對釣魚島的有效管理和權利,這一做法在若干年後會產生怎樣的效果確實令人擔憂。

  這種情況迫使兩岸必須重新審視過於強調“自古以來”做主權依據的策略,要經得起國際法上有無行使主權的考驗。歷史上,兩岸在處理釣魚島問題上陷入了既要保障主權利益,又要維持對日關係的困境,因此在主權宣示上更多使用聲明或口頭表達的方式,對正式行動非常慎重。但問題是要打破日本所蓄謀的“長期有效控制”,僅有官方聲音,或者僅有民間保釣行動,難以達到打破這種控制的國際法效力,行使主權要有態度,也要有行動。中國為了解決在釣魚島問題這一類主權爭端,本著善良的願望,提出了“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創造性主張,這是一個現實主義的決策,但是,我們不應忘記,鄧小平最初提出這一主張時,前邊還有一個“主權在我”的立場。如何證明“主權在我”,除了歷史考證、政策聲明,還應有適當的官方行動。要防止主權爭議的“擱置”給日方帶來權利上的依據,要以最具法律效力的官方行動中斷日本控制的時效性。台灣官方在處理2008年被撞事件中首次以實際行動參與了保釣活動,應該說是一個不錯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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