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頭條新聞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 
中評智庫:兩岸關係的內戰法理及邏輯演進

http://www.CRNTT.com   2018-11-04 00:13:14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台灣政權之間的敵對形態也逐漸發生改變。首先是1979年中國政府確立了“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結束“熱戰”行動,不再以解放或消滅“叛亂團體”為結束內戰、完成繼承並實現最終統一的首選手段,而是以“和平統一”為優先目標,主張通過兩岸談判的方式來解決,並將兩岸復歸統一界定為兩岸結束政治對立,意味著內戰終結可以以交戰雙方就內政外交達成有序安排的方式來實現。而台灣方面主要的變化則是伴隨著所謂“民主化轉型”的系列調整,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召開臨時會議,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終止“動員戡亂”,不再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定位為“叛亂團體”,而為了界定所謂“動員戡亂”結束以後的大陸政權,台灣當局運用“政治實體”這一概念,承認大陸是一個政治實體,並在1991年按照“一個中國、兩個對等的政治實體”的架構制定了“國家統一綱領”〔8〕,承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治理大陸地區的合法性,隨後又進行了“‘中央’民代全面改選”、“修憲”、“總統直選”等改革,放棄了“合法政府-叛亂團體”的定位模式,放棄了內戰法理邏輯,後來甚至以政經本土化和政經國際化而“去內戰化”〔9〕。

  然而,兩岸政權相應的政策行為調整並不意味著內戰已經終結,也不意味著內戰法理約束力和規範性的結束。雖然台灣方面有聲音主張或認定內戰已經結束,但這並非是出自於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善意,更多的是對“兩國論”、“一中一台論”等企圖擺脫相關國內法約束的呼聲的反應,如代表性的觀點認為“1991年‘修憲’已經改變了‘我國憲法’的‘地域效力’,也就是改變了‘我國’的‘領土範圍’。1991年以後的歷年‘修憲’,不僅造成‘我國政府’的民主化,更具有重新確立‘我國政府’民主正當性來源與範圍的效果……兩岸間如果發生軍事衝突,將會是國際法上的戰爭或武力衝突,而不是內戰。兩岸間的爭議,也是國際爭議,應適用國際法與國際糾紛解決機制解決,而不是適用國內法解決”〔10〕。這種企圖不僅有違基本法理,而且也與兩岸民眾的基本認知相背離,實際上長期以來,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終結內戰、簽訂和平協議等一直是台灣地區的朝野共識,說明台灣社會對於兩岸處於內戰狀態是認可的。

  在內戰過程中,原本的交戰雙方中止了彼此間的武力行動,這是否就意味著內戰的結束,以及統一方式是否已經不再適用國內法或內戰法理了呢?這從根本上取決於內戰的性質及形式。內戰在本質上是一國內部的不同團體之間的武裝敵對,雖然在交戰各方的權利地位以及行為規則等問題上,內戰並不能適用國際法,但是國際法對於戰爭形態的相關規範卻具有邏輯上的參考價值。在國際法中,“某些作者遵從格老秀斯的權威意見,把戰爭界說為一種特殊狀態;另一些作者則把它界說為一種特殊行動。”〔11〕而戰爭或“戰爭狀態”被認為“是戰爭行為所引起的,也就是說,是包含使用武力的強制行動所引起的”,但與此同時,“單純的戰爭宣告,也就是表示訴諸戰爭(即使用武力的意思)的正式宣告,即使這種意思實際上並沒有或者還沒有付諸實施,也引起戰爭狀態”,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某些拉丁美洲國家曾經對德國宣戰,雖然在這些國家和德國的相互關係中並沒有使用武力。但在宣戰後,它們之間就被認為存在著戰爭狀態,而和約才終止了這種狀態。可能的是,按照一般國際法,宣戰具有這樣的效果:可以使用國際法上關係交戰國義務和權利的某些規則”〔12〕。從國際法的相關規範和國際政治實踐來看,戰爭既是一種特殊行動,也可以是一種特殊狀態,既由於直接的武力強制行動而造成,也可以由單純的戰爭宣告而開啟。參照這一邏輯,內戰可以是武力行動,也可以是交戰狀態,武力行動的中止不等同於內戰狀態的結束,衹要合法政府沒有放棄結束內戰的努力,或是合法政府發佈了對於叛亂者的武力行動宣告,或是交戰雙方沒有達成正式協定,內戰狀態就一直持續。因此,可以推定,兩岸間中止武力行動並不意味著內戰的終結,台灣當局所謂“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大陸的統治並沒有改變內戰狀態。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