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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關係的內戰法理及邏輯演進

http://www.CRNTT.com   2018-11-04 00:13:14  


 
  四、台灣政權:從叛亂團體到交戰團體?

  內戰發生在一個主權國家內部的中央政府與叛亂團體或者是兩個甚至更多敵對團體之間,並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戰爭,因為“戰爭的一個主要特徵是一國(或一些國家組成的共同體)對另一國(或一些國家組成的共同體)所採取的行動。如果兩方之一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或一些國家組成的共同體,如聯合國),強制行動即使包括使用武力,就不是國際法意義上的戰爭”〔17〕。內戰不適用禁止使用武力原則,一國中央政府享有對反政府武裝的交戰權;內戰中適用作戰規則的標準、範圍及具體措施上與國際性武裝衝突相比有其特殊性〔18〕,而其中的關鍵是要區分其中交戰的某一方是叛亂團體還是交戰團體。

  對叛亂團體的承認是在一國發生內亂情況下外國承認該國的叛亂者為叛亂團體的行為,這可能發生在叛亂規模尚未達到相關程度,或是即使達到但因故不被承認為交戰團體時。“在這種和類似情形下,第三國就既不作正式的宣告,也不承認叛亂部隊享有足以對外國國民發生影響的權利,同時則避免把他們當作法律破壞者(衹要他們不妄圖要求對所占領土以外的外國人進行干涉的權利),而把他們看作他們所佔領領土內的事實上的當局,並與他們維持為保護本國國民、保證商業交往及其他有關敵對行為的事項所必要的關係。當發生這種情況時,叛亂者就對第三國取得了叛亂團體的地位〔19〕。”

  對叛亂團體的承認行為也會產生相應的國際法效果,即承認國可以在內戰國合法政府的同意下援助其與叛亂團體作戰。“如果一國用其武力援助另一國——這就意味著援助另一國的政府——對未被承認為交戰團體的叛亂者作戰,援助國的強制行動就跟被援助國的強制行動具有同樣的性質。它是內戰中參加了被援助國的合法政府的方面。這是這個國家的內部事務,即它對破壞其法律的反應,也就是它對不合法使用武力的反應。由於一國衹有在得到另一國的明示或默示同意時在法律上才能參加另一國的內戰,援助國的強制行動歸根到底也就是被援助國的行動,因為它是被援助國政府所授權的”〔20〕。

  而當叛亂者被承認為交戰團體後,就使得內戰具有了戰爭的性質,“衹在國家之間才有戰爭的這項規則有一個例外,即如果在內戰中叛亂者被承認為交戰團體”〔21〕。交戰團體或被視為表面的而非真實的國際人格者,因被視為國際法主體而取得國際地位〔22〕,甚至交戰團體的承認被認為“是與一個共同體作為一個國家的承認較為相似的”,而且“這個實體實際上是與國際法意義上的國家相似的”〔23〕。叛亂者作為交戰團體的承認在國際法上是重要的,“它是以內戰為前提的。在國際法所決定的某些條件下,這種內戰可以取得國際戰爭的性質”,而條件是:“(一)叛亂者必須有其自己的政府和軍事組織。(二)叛亂者必須是按照戰爭的技術形式進行的,也就是說,其規模必須比小規模的叛變大,而且必須具有戰爭的真正特徵,特別是關於雙方所使用的破壞手段。(三)叛變者政府必須在事實上控制著內在發生國的領土的一部分,也就是說,叛變者所成立的秩序必須對該國領土的某一部分是有實效的。”而叛亂者作為交戰團體的法律承認首先要基於“國際法所一般決定的上述事實是存在的”這一前提,這種承認由叛亂所針對的合法政府作出以及由其他國家政府作出〔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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