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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兩岸關係的內戰法理及邏輯演進

http://www.CRNTT.com   2018-11-04 00:13:14  


 
  三、內戰行為:從雙方行動到單邊控制

  兩岸雙方對於內戰的共同認知和各自確認逐漸演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的單方堅持,台灣政權放棄了內戰邏輯,從早期堅持“漢賊不兩立”、“反攻大陸”、“三民主義統一中國”逐漸發展到認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大陸地區的統治,甚至意圖走向“獨台”或“台獨”,然而從雙方行動到單方主張也並未改變兩岸關係處於內戰狀態的性質,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單方主張這種行為仍是合法合理的。

  從國內法意義上來說,如果叛亂者屬於內戰中的叛亂團體,那麼這種內戰就是純粹的國內管轄事務,而合法政府則可以選擇其認為合適的方式來終結叛亂,合法政府的單方主張自然具有最終決定性的約束力,而且“在國內法上,對具有制裁性質的武力使用的反抗是被禁止的,而且構成了一個不法行為,對之另加制裁”〔13〕。因此,對於作為“叛亂團體”性質的“中華民國”政權而言,其自身的單方面主張並不能影響或改變內戰狀態,而內戰狀態及性質恰恰是可以由作為合法政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單方面決定。

  即便是僅僅以國際法作為參照,那麼戰爭或內戰是一種事實狀態,也並不以雙方認可與否為前提。參照國際法對於戰爭的界定,“大家都承認,如果採取包括使用武力的單方強制行動的國家在採取行動前先有戰爭宣告,或者這種行動所針對的國家對該行動回答以宣告,認為該行動為戰爭行為,這種行動就構成‘戰爭’。戰爭在本質上是否是雙方行動的問題,不應與是否有必要以及誰有權斷定在一個具體情形下存在有戰爭的問題相混淆。像國際法附以某種後果的任何事實一樣,‘戰爭’這個事實必須由有權的權威予以斷定。衹要客觀的權威尚未確立,國際法意義上的‘戰爭’這個事實的存在就由各有關國家來斷定”。而更進一步的是,“戰爭的存在並不決定於反戰爭的存在”〔14〕。參照國際法的邏輯,內戰的存在也並不決定於反對武力的單方主張,台灣政權單方面反對大陸對台動武、“脫內戰化”〔15〕邏輯同樣不能改變兩岸處於內戰延續的狀態。

  當前的台灣當局有效管轄台灣地區,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實現相應的有效統治,這常被曲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不擁有對台灣地區的主權權利,並由此主張內戰已經無法繼續,台灣因此也並不是“叛亂團體”,甚至是主權獨立國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也當然沒有權力單方面決定台灣前途等問題。這一說法違背了基本的國際法和內戰法理,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於繼承邏輯當然擁有對於台灣地區的主權權利,但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導致內戰尚未終結而沒有將權利落實為有效統治的權力。但更為值得注意的是,從法理的角度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不是沒有“實效控制”台灣的,因為“恢復或爭取控制的努力”與“實效控制”是相似的,中央政府不放棄對叛亂者的鎮壓、不放棄對叛亂地區的秩序恢復與“實效控制”台灣地區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凱爾森曾在論述被佔領國的流亡政府對於被佔領國的代表權時認為“恢復控制的努力”與“實效控制”是類似的。“努力恢復對領土的有效控制的要求代替了行使有效控制的要求。這種要求也是實效原則的一種適用”。“流亡政府雖然暫時失去對領土的有效控制但仍被認為是被佔領國的政府,並不意味著,在這種情形下,實效原則完全不適用了,而衹意味著,實效原則所指的不是對領土的控制,而是恢復這種控制的有實效的努力”〔16〕。對於“實效”原則的適用,流亡政府尚且如此,更何況是被承認的並且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完整並追求完全統一的合法政府呢?台灣地區政權有效管轄台灣也並不意味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真正缺乏法律意義上的“實效控制”,正是因為內戰狀態的存在導致中央政府的“控制”形態有別於一般狀態下的國家,而這種特殊“控制”因內戰法理和邏輯而具有與一般形態的“控制”相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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