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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設“收受禮金罪” 制度反腐之網再加密

  中評社北京10月2日電/近日,在北京舉行的“賄賂案件的刑事辯護”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透露:收受禮金罪已寫入正在研討的刑法修正案(九)。禮與賄的模糊法界不釐清,收受禮金就成了逃避受賄入罪的“免罪符”,損害司法公正;“收受禮金罪”擬進入刑法,不僅是用以規範官員的“禮尚往來”問題,而是要解決長期以來存在的、現行刑法中“受賄罪”的立法短板問題,降低了官員職務犯罪的門檻,編密了制度反腐之網。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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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尚往來”入刑,撕破人情面紗

  據相關媒體報道,刑法修正案(九)擬增設“收受禮金罪”。“禮尚往來”可能入刑成為罪名很新穎,它與公衆熟知的受賄罪也有很大的關聯,因而觸動了很多人的神經。   收受禮金罪與受賄罪的相同點在於,都是國家工作人員收取了他人的財物或禮金。兩者之間的區別在於,受賄罪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既要有收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還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但收受禮金罪則沒有這樣的要求,這就是說,只要國家工作人員收取了他人 …【详细】

收受禮金罪,堵上感情投資大門

  貪污受賄,罪名在刑法上寫得清清楚楚。《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了他人財物,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則無法入罪,根據現行規定,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視情節輕重要受黨紀、政紀處分。據京華時報報道,刑法修正案(九)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   禮之與國人 …【详细】

收禮金入罪,禮尚往來不再是“免罪符”

  普通人的禮尚往來沒有問題,國家工作人員的禮尚往來卻不純粹。在很多受賄案中,有些被查官員將收受禮金辯解為禮尚往來。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官員收受禮金的行為很難夠得上受賄罪的入罪門檻。禮與賄的模糊法界,導致很多被查官員降低了刑責懲處,甚至只能用黨紀政紀來處分。   禮與賄的模糊法界不釐清,收受禮金就成了逃避受賄入罪的“免罪符”,也損害了司法公正。   好消息來了!據昨日媒體報道,為打擊官員 …【详细】

用“收禮入刑”堵住反腐法律滲漏

  近日,在北京舉行的“賄賂案件的刑事辯護”論壇上,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透露:收受禮金罪已經寫入正在研討的刑法修正案(九)。   “收受禮金罪”擬進入刑法,不僅是用以規範官員的“禮尚往來”問題,而是要解決長期以來存在的、現行刑法中“受賄罪”的立法短板問題,它將實實在在地降低了官員職務犯罪的門檻,編密了制度反腐之網。   我國現行《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详细】

收禮入刑再現反腐零容忍態度

  在近日舉辦的某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我國著名刑法學家、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陳興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   賄賂犯罪嚴重侵蝕黨和國家肌體,我國法律對賄賂犯罪一直以零容忍的態度堅決打擊。不過,當前賄賂形式花樣迭出、腐敗分子也絞盡腦汁尋找法律漏洞,使得一些賄賂行為逃避了應有 …【详细】

要不要增設“收受禮金罪”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日前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為此罪。據介紹,收受禮金罪不同於受賄罪,量刑將比受賄罪輕,如果設置這個罪名,有利於懲處他人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感情投資”,懲處國家工作人員以“收受禮物”名義收取他人好處。   這條涉及刑法修正案(九)的新聞,具體情況有待進一步證實,但有 …【详细】

“收受禮金罪”是反腐的次優選擇

  從初衷來看,擬設置“收受禮金罪”,有兩個原因:   一是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受賄罪無法懲處。《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這意味著,除了“索賄”,還必須滿足“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才構成受賄罪。雖然中辦、國辦早就規定在公務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但因為只是違紀的處罰,執行不 …【详细】

修訂“受賄罪”的目標指向應更嚴厲

  司法實踐中,對官員收受禮金是否構成受賄罪,各地處理不一。寬鬆的視為正常的人情往來,嚴厲的視同受賄並計入犯罪所得,更多的僅作違紀處理了事。同樣的行為,不同的性質認定,不同的責任追究,既不利於實現司法公正,也不利於犯罪預防。若能通過立法統一司法標準,當能化解上述難題。   新設“收受禮金罪”無疑是一種路徑。但這也引發了爭議。挺此罪名的,主要是為了與現行的受賄罪區隔,通過降低刑罰來降低查處難度 …【详细】

增設“收受禮金罪”是反腐細節性補缺

  刑法修正案(九)擬定新罪名“收受禮金罪”,以解決向官員進行情感投資的定罪問題,這是記者於9月27日在北京舉辦的2014年大成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獲知的消息。在該論壇上,與會者就目前賄賂案件的形式、認定等方面進行分析,並提出多項亟待出台司法解釋進行規定的問題。   對於增設“收受禮金罪”,儘管有贊有彈,但其必要性卻不容忽視。現實中,收受禮金和禮物,一直作為禮尚往來的風俗習慣,而沒有 …【详细】

期待收受禮金罪發揮“補位”作用

  近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陳興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為此罪。收受禮金罪並不是受賄罪,量刑比受賄罪輕。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這意味著,除了主動“索賄”外,其他受賄犯罪都必須滿足“為他人謀取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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