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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定能避“瓜田李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20 16:10:51  


  作者:周義興 上海 獨立財經撰稿人

  歷時一個半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徵求意見日前結束,各界群眾共提出意見70501件。《草案》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制定”。“這就是說公務員或機關不參加全國統一的社保制度,國務院將為他們單獨制定另一套相關的規定。這樣做是否妥當?”復旦大學經濟學院教授王克忠對此提出質疑(《中國網》2月20日)。 

  的確,從利益衝突的角度看,公務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制定,如果獨立於其他社會勞動者,而且由行政機關主導另搞一套,這種自已為自已制定福利的制度模式,在情理上難免會在社會產生瓜田李下之疑。所以,相信上述這位教授對此所提出的疑問,也不會只僅僅是個人的懷疑,應該具有一定的社會代表性。 

  其實以公權的社會性質講,就社會公務群體來說,如果要說其所進行的勞動或者說工作,與其他社會勞動者有什麼特殊性的話,那在特征上最大區別就是公務員所從事的管理活動,可以說是一種源於公眾授權、並指向社會公共福利與公眾利益最大化的社會行政管理。因此在理論上,出於公權的確定與行使具有“雙刃劍”的特征,為了有效防範公權所可能產生的社會危害性,同時也是出於控制這種風險的需要,現代社會一般不會對涉及行政部門自身及其工作人員利益的事項上作出授權,而往往是由獨立於行政利益之外的其他社會公共民意代表機關進行。所以就此角度觀察,雖在公務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制定與出台之前,還不能說行政部門就一定會作出自利之舉,然如此的另搞一套的制度前置設計,在某種意義上就難免會引起社會公眾對此的瓜田李下之想。
 
  還有,即便承認公務員所從事的工作有一定的特別性,與社會其他勞動者也有著相應的區別。但這種特別性與區別,是否已經在現有公務員所享有的收入、住房及醫療等福利水平上得到體現?而且進一步說,這種工作上的不同與區別,是否還應該在退休之後的養老金上作出區別性待遇規定,想這不但是一個涉及社會基本公平的社會問題,並且當這個有關社會公平問題的確定出現“自已決定自已利益”的制度設計缺陷時,那以制度制定所應有的常識講,相信這樣的缺陷本身就給行政部門所可能會有的自謀其利留下了不該有的空間,而與此同時,相信社會對此的擔憂與懷疑也不免會由此而生。 

  所以,就此顯而易見的是,公務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制定,理應有相關能避“瓜田李下”之嫌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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