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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吳英案落定 金融改革遠未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5-22 09:18:29  


  中評社北京5月22日電/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昨日下午經重新審理後,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按照現行的法律制度而言,這個判決大體還算合理。吳英性命最終得以保全,應該是值得慶幸的事。然而,吳英案雖已塵埃落定,其所引起的金融領域的相關立法改革要提上日程。

  據環球時報文章稱,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楊陽表示,圍繞吳英案所引起的廣泛爭議以及其最終判決的艱難出爐,都透顯出了我國金融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一些已經遠落後於社會發展的現實。此案中所涉及的諸如“非法集資”在很大程度上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過程中的產物,其相關罪名和法律規定,已經很難適應當下中國社會與現階段金融市場的實際需要。

  吳英之所以會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是因為她的集資行為並無得到相關部門的批准。按照現行法律,民間自發的集資行為如果數量過大,引起了相關投資人某種程度的恐慌,或者引起當地金融機構和政府的強烈風險意識,這種集資行為便可能被定性為“非法集資”,在司法審理中,又往往參照刑法中的詐騙罪進行量刑。但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詐騙罪,其構成要件首先是捏造虛假事實,騙取對方信任。但現在的很多非法集資開始其集資行為時並沒有存心欺騙,也並非不打算實現其承諾的優厚條件,有些也不存在對集資對象捏造事實的情況。對上述這些民間集資者,如果按照詐騙罪處理,顯然並不完全合適。

  其實,將許多“非法集資”定性為“集資詐騙”,是因為我國向來重視金融秩序的維護。應該承認,在市場經濟中,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確具有特殊的重要意義,但是金融秩序的維護並不一定必須保護金融領域的壟斷,更不應該以維護國有金融機構的特殊利益為前提。在當下中國,民間集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裡都是中小企業獲得資金的重要渠道,在客觀上已經構成了社會主義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的補充力量。它所帶來的金融風險,並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樣大,對公共利益的威脅也不比製造假藥、假酒、假煙行為更大。如果後者尚未構成詐騙罪,那麼將非法集資定性為詐騙罪,其適用刑法顯然是過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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