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有關國家在上個世紀90年代就提出要推動南海行為準則,並和中國進行了有關談判,但東南亞有關國家之間的分歧阻止了南海行為準則的達成,最終它們和中國簽署《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一般認為,該宣言的主要意義在於維持南海爭端現狀,並在自願的基礎上建立信任與探討和開展有關海上合作。
按越南、菲律賓的說法,《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法律性不夠強,約束力不夠,因而需要推動更有約束力的南海行為準則,約束誰?在它們的言論中已經表露無遺,約束中國在南海的行為。
目前,還未見有報道南海行為準則的具體內容,越南、菲律賓等國也只是聲稱要推動行為準則,也並未見報道它們提出準則具有哪些內容,但仍然可做出推測。《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前身本來就是越南、菲律賓等國推出的南海行為準則,只是因為東南亞有關國家之間存在分歧,相持不下,於是把準則改變成宣言,但內容是大致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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