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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戰:一盤越下越大的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6-25 00:09:31  


 
  這違法嗎?

  斯諾登一“放炮”,輿論嘩然,最不滿的當然是美國公眾,憑什麼你NSA能這麼胡作非為,偷偷摸摸地監控普通美國公民啊?這不是違法甚至犯罪行為麼?個人的權益如何保護?

  美國的有關部門自然沒閑著,先是美國總統奧巴馬出來替NSA辯護,緊接著是一幫參議員紛紛發言聲援,說這麼幹是國會早就批准了的;前兩天現任FBI局長的羅伯特.米勒也公開表示,如果當年就有棱鏡計劃,沒准9.11恐怖襲擊都已經被阻止啦。

  最核心的一點,NSA的行為是否違反美國法律?

  美國在立國之初,對於公民的個人隱私和個人通訊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加以保護,如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禁止非法搜查公民,後經判例擴展到禁止執法機構非法獲取公民個人隱私)、電子通訊隱私法案等,把個人通訊自由視為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部分。那麼,棱鏡計劃是在公然挑釁法律嗎?

  不,因為它有個最堅實的後盾:《愛國者法案》。

  2001年9月11日,兩架民航客機被劫持後撞向世貿大廈,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這也是美國本土第二次遭到如此嚴重的襲擊(第一次是日本偷襲珍珠港,而9.11襲擊中的死亡人數比珍珠港還多593人)。一時間,舉國上下都要求加強戒備、嚴懲兇手,小布什總統則順勢推出了《愛國者法案》。

  在震驚和憤怒之中,在一邊倒的氣氛下,這部法案以壓倒性的優勢在參眾兩院順利通過(參議院的投票是驚人的98:1),經總統簽署而成為了法律。

  制定者很清楚,《愛國者法案》的威力巨大,甚至可以說挑戰了美國憲法的許多原則;因此,為了避免它日後被濫用,特意給它加上了一個很特殊的“日落條款”,也就是這個法律中許多規定的保質期只有4年,過期就自動作廢。不過之後,在任總統數度簽署法令,把其中大部分條款的“保質期”加以延長。

  這其中就包括了第二部分“加強監視操作”,把執法機構的情報採集權限大大擴充,授權它們在反恐、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下,可以通過竊聽、監視公民的通訊等手段來搜集情報。

  《愛國者法案》倒並沒有濫開授權之門,執法機構在行使上述權力時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比如,要有一個特別的反恐法庭的3位法官的書面批准。

  而這一部分,就成為了NSA行動的最好依據。

  對照傳說中“棱鏡計劃”的內容,結合美國官員們的辯解,我們不難得出如下結論——

  對特定、具體的嫌疑對象,比如國外情報機構、恐怖分子,美國執法機構是有權進行竊聽監視的,而對本國普通公眾不能這麼幹。奧巴馬對此辯稱,對於普通美國公民的電話並未進行竊聽,NSA搜集的只是通話的時間、號碼、時長等記錄,而這些早有判決裁定並不屬於個人隱私。

  美國法律只規定了對本國公民的通訊自由的保護——換句話說,如果NSA侵犯到了其他國家公民、組織的利益,美國法律就管不著了。

  美國在互聯網技術上的優勢目前依然是一騎絕塵的,且不說最熱門的世界幾大網站幾乎都隸屬美國公司,全球13台根域名服務器裡頭,有9台都攥在美國手里呢,想要進行信息監控並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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