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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男子被錯判無期 貴州高院稱太忙顧不上追責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2-30 11:41:57


  中評社北京12月30日電/2005年4月,貴州六盤水人王元松因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2014年10月該案重審,六盤水市檢察院撤訴,確認“王元松沒有犯罪事實”。獲釋後的王元松12月1日向貴州省高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索賠300萬元。昨日,南都記者從貴州省高院了解到,王元松的索賠申請已立案移交到賠償辦,兩個月內將有結果。

  律師質疑立案超時

  《南方都市報》報道,王元松於2014年10月31日獲釋,12月1日向貴州省高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索賠300萬元。代理律師熊百祥介紹,這其中包括錯誤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00萬元、精神撫慰金80萬元、生活困難補助費70萬元、財產損失40萬元、醫療費10萬元等項目,“高於國家相關規定的賠償標準,但因為王元松人生最黃金的10年都葬送在這起案件中,應當有更高的賠付”。

  昨日,王元松和熊百祥都接到了貴州省高院的立案通知電話。王元松和妻子羅治細鬆了口氣,他們12月23日去咨詢時還被告知沒立案。代理律師熊百祥收到的法院受理通知書顯示,貴州省高院恰在12月23日決定受理,12月26日下發了通知書。

  熊百祥認為,這超過了立案的法定時限。他稱,按照最高法《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請資料不齊,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我們遞交申請後,沒通知資料不齊,為何等到這麼晚才通知立案呢?”熊百祥認為,這樣的拖延對王元松是一種“二次傷害”。

  貴州省高院賠償辦一位主任昨日向南都記者解釋,賠償辦剛剛收到此案,此前立案庭對申請資料審查後才決定立案移交。該主任表示,賠償辦將在立案後兩個月內完成後續的審查工作。

  對此,代理律師熊百祥表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兩個月應當從收到申請之日算起,不能從立案之日算起,這點我們後續還會跟法院那邊溝通,希望能讓王元松盡早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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