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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情侶戀愛10年分手 男方索15萬元分手費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27 10:14:46


 
  男方限期返還女方借款2.8萬元

  東川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徐麗出具的欠條能夠確認雙方間存在借貸關係,雙方都認可實際借款的金額是2.8萬元,對剩餘4.2萬元欠款雙方都認為其性質為“分手費”。

  對於徐麗要求楊偉支付42000元分手費的訴請是否應當支持,法院認為當事人之間是否為戀愛關係及因戀愛關係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民 事法律調整的範圍,本案雙方當事人都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事人之間感情上的得失亦不能用金錢來衡量,對該“分手費”的訴請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楊偉限期返還徐麗借款2.8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案例2

  主角:李武(化名)和趙玉(化名)

  男方拿欠條追索15萬元“分手費”

  李武(化名)和趙玉(化名)相識於2005年,2人確定了戀人關係,並開始一起生活。戀愛期間,女方趙玉建房一棟又以按揭方式買了一套房子。

  交往10年後,2015年,2人感情破裂,分手後,卻因債務糾紛對簿公堂。

  分手時,雙方寫下保證書一份,約定斷絕一切朋友、友情關係,隨後又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由女方趙玉支付給男方李武15萬元分手費。在付清前,趙玉購買的房屋由李武暫住。

  2015年5月,趙玉給李武出具了欠條一張,約定欠李武15萬元,限期2個月付清。

  過了約定的還款期限後,李武拿著這份欠條將趙玉告上了法庭,請求對方向自己支付這筆費用。

  法庭上,趙玉說,他們之間其實並沒有借款事實發生,出具欠條也並非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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