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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情侶戀愛10年分手 男方索15萬元分手費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27 10:14:46


 
  法院判決

  未提交相關證據 欠條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趙玉向李武所書寫的欠條,是雙方同居關係破裂後所作出的一個處理約定,雙方之間的借貸關係並未實際發生。雙方認可同 居關係的存在,但同居關係作為非事實婚姻關係,法律上亦不予保護,李武雖然持有欠條,但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曾向趙玉支付過15萬借款,且未提交相關證據 予以證明,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李武提出了上訴。

  那麼,這筆15萬元的“分手費”是否作數呢?

  迪慶州中院二審後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借貸雙方通過簽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條、欠條等方式達成借貸關係的,借款合同 成立。在二審庭審中,李武承認該筆款項性質為“分手費”,並未實際履行的事實,故雙方之間並沒有形成事實的借款關係。法院認為,僅憑一張欠條無法證明兩人 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係,該欠條應屬於雙方“分手費”範疇,該行為屬於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應為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據此,迪慶州中院二審判決 駁回了李武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不同形式的“情債”隱蔽性較強

  這類原為戀人的特殊親密關係,分手後因債務糾紛而對簿公堂的情況已屢見不鮮。

  在此類案件中,多數情況下是以借條、欠條、保證書等形式將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有的是直接以分手費、青春損失費、忠誠承諾等形式支付錢款,有的則名義上簽寫借條、欠條,實為不同形式的“情債”,隱蔽性較強。

  所謂分手費,一般是指在男女雙方因戀愛分手或婚姻關係解除後,男方或女方自覺為對方付出較多,希望對方對自己的損失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

  那麼那些以“分手費”為名的借條、欠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起訴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胡家艶律師分析,在情侶的相處過程中,分分合合本是正常之事,而如今情侶反目,因分手費而引起的糾紛層出不窮。然而所謂的分手費“欠條”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因為:

  因為其只是一紙協議而沒有真正的債務關係,不具有真實債務關係得不到法律保護。

  欠條的合法化難以掩飾實情,雖然借條和欠條等單據是法律認可的形式,但如果當事人僅為分手費、青春損失費披上這樣的“合法外衣”,卻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雙方確有借貸關係,那麼仍然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分手補償、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等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即使雙方的意見達成一致,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雙方的約定難以獲得法律保護。

  律師提醒

  不應將感情與金錢掛鈎

  胡家艶律師說,在因分手費而引起訴訟時,建議當事人積極舉證證實欠條發生的實際情況,並沒有發生真實借貸關係,通過錄音或者在欠條中寫明因分手而給予對方的補償,一般注明分手費意義的欠條是不受保護的。

  胡家艶律師建議,為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時“各執一詞”,要注意在事件發生時保留證據。當情侶之間真實存在借貸關係時,要保留書面證據,要求對 方出具借條,款項支付盡量採取銀行轉賬方式;如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係,情侶更應該慎重考慮,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條、欠條的形式表達忠實或愛意。同時也提醒大 家分分合合本是正常之事,不應將感情與金錢掛鈎。

  (來源: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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