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夫妻用蟾蜍制售假藥被判刑 藥品劑量憑感覺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4-27 17:34:37


 
  公安機關辦案期間,張懷正承認其妻陳某參與了生產銷售假藥,並對剔除了“盛達店鋪27698”和“人人健康家家快樂”虛假交易後的銷售記錄予以簽字確認,但在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張懷正多次翻供,稱陳某沒有參與生產假藥,只是參觀了製作過程;對之前已經簽字確認的銷售記錄,張懷正也不予認可,聲稱那些交易記錄都是賣藥材的訂單。

  2015年1月12日,張懷正、陳某因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被依法提起公訴。2月3日,宜賓縣法院開庭審理該案。法庭上,張懷正的兩名辯護律師及陳某的辯護律師均提出辯解:一是張懷正、陳某應認定為自首;二是張懷正的簽字只是對銷售記錄的確認,並沒有對銷售假藥金額進行確認;三是證據顯示藥監局只對“蟾壽康蟾衣膠囊”進行了鑒定,而40多萬元的銷售記錄不僅包括蟾衣膠囊,還包括了其他純藥材,涉案金額遠沒有那麼多;四是陳某對制藥細節的描述只能說明她知曉制藥過程,並不能說明她參與了製造假藥。

  公訴人對上述辯解進行了有力反駁:張懷正生產的蟾壽康系列藥均未取得批准文號,應當認定為假藥;張懷正多次翻供,避重就輕,不能如實交代犯罪事實,不能認定自首;40餘萬元的銷售記錄是已經剔除了虛假交易和中藥材訂單金額的,數據較為準確。庭審時,陳某也承認了其參與生產假藥的行為。

  宜賓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懷正、陳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463824.6元是剔除了銷售中藥材和刷信用金額的,也經過了張懷正本人的確認;在共同犯罪中,張懷正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陳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並有自首情節。2015年3月19日,宜賓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懷正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陳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30萬元;收繳已扣押的張懷正、陳某違法所得35萬元,追繳張懷正、陳某違法所得113824.6元。

  塵埃落定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懷正、陳某不服,提出上訴。宜賓市中級法院於2015年7月14日將該案發回重審。宜賓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5月4日作出判決,原審被告人張懷正、陳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訴。宜賓市中級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於近日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懷正、陳某違反國家對藥品的監管規定,生產、銷售假藥價值40餘萬元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而且情節嚴重;在原審被告人張懷正與陳某的共同犯罪中,張懷正系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陳某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張懷正、陳某及張懷正辯護人提出二人銷售的藥品屬於不需要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辯解和辯護意見,宜賓市中級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懷正、陳某未獲國家批准即自行生產、銷售藥品,編造了工商營業執照、藥品檢驗報告、藥品批准文號、生產廠家名稱,以標示了功能主治、適用範圍的膠囊、膏藥等形式銷售,並不屬於原生中藥材或中藥飲片;且本案所涉藥品均有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系假藥的認定意見,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