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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駕碰瓷”引發醉駕案,法律能否寬宥?
http://www.CRNTT.com   2017-10-31 14:43:56


  中評社北京10月31日電/你叫的可能不是代駕,而是“代價”。最近,關於“代駕碰瓷”的話題,引發網友熱議。

  檢索公開報道和資料發現,代駕碰瓷並不是網友的想象,現實中不乏案例。

  比如,警方通報的案例就有:醉酒車主王某出酒店正用手機APP尋找代駕,碰瓷者穿著代駕公司制服出現,聲稱“保證安全送到家,絕對按標準收費”。在快到車主小區時,碰瓷者借故離開,等車主自己開動車10來米,同夥便駕車製造追尾事故,以報警相威脅索要高額錢財,王某被索去5萬元。

  代駕碰瓷要挾車主索要錢財,其實是在“趁醉打劫”,涉嫌敲詐勒索,可以依據其敲詐數額、情節予以處罰,甚至是刑事處罰。若車主遇到這類“碰瓷”,人如清醒,可以及時存證和報警;即便當時不便,嗣後也可報警或找涉事平台維權。

  打擊“趁醉打劫”,很有必要。那遇到這種情況的醉酒車主,又能否獲得法律上的寬宥呢?我的答案是肯定的。

  危險駕駛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新增第133條之一所規定的罪種,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由於法條對“追逐競駕”後綴了“情節惡劣”的要求,而對“醉酒駕駛”沒有這樣的後綴,便有了只要達到醉駕標準就應追究刑事責任——“醉駕一律入刑” 的說法,我曾經也撰文支持過該看法。

  但現在看來,這種觀點存在片面性。因為刑法133條之一只是分則條文,依然要受總則條款的制約,不能只見樹木而不見森林。總則第13條為犯罪下了這樣的定義,可簡略表述為:一切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也就是說,不是一切危害社會、刑法分則為其規定了刑罰的行為,都是犯罪;還應考慮總則的約束,行為人的行為若“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就不能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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