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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北京首例組織考試作弊案提起公訴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7-20 10:59:43


  中評社北京7月20日電/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2016年的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中,北京房山區、海淀區的考場內,幾名替考的“槍手”被查獲,涉案的替考者這些“槍手”與“被替考者”今年1月接受了法院的審判,均被以“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或8000元。成為去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實施、“替考”入刑後,首批獲刑人員。

  “被替考者”與“槍手”是怎麼聯繫上的?誰在中間牽線搭橋?隨著進一步深挖案件,幕後組織者逐漸浮出水面,北京房山區人民檢察院今天證實,北京房山區破獲的替考案的幕後組織者匡某某,日前被提起公訴,指控罪名為“組織考試作弊罪”。這也是北京市偵破的首起組織考試作弊案。

  2015年9月,匡某某在湖南省長沙市開辦了一個公共管理碩士研修班,組織學員上課培訓,並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生考試,這個研修班收費不菲,複習的學費就要兩萬元。此次被查獲的替考案中,三名被替考者都是這個研修班的學員,而三名替考的“槍手”也是匡某某幫助物色的。匡某某首先要幫助自己的女朋友曾某通過研究生考試,而目標“槍手”是曾某所在的檔案技術管理公司的新員工小康,他們以為小康轉正為條件,要求她代替曾某參加考試。去年11月10日,匡某某帶領曾某、小康一同乘坐火車到北京進行考生信息現場確認,小康在確認表上填寫曾某的個人信息並進行現場照相,之後給了小康1000元。小康曾供述,現場確認時,拿了對方的身份證,拍了自己的照片。

  匡某某在回答檢察官提訊時,先是說這樣做只是擔心曾某工作忙,不能按時參加考試,後來承認,他始終認為不會嚴格審查准考證。

  檢察官:“你為什麼要小康替曾某某拍照? ”

  匡某某:“當時是準備,萬一曾某某到時候要是來不了,就讓小康去考也行。”

  檢察官:“准考證上是小康的照片,曾某怎麼參加考試?”

  匡某某:“這個准考證根本沒人注意看。”

  花了兩萬元參加完研修班複習的小謝,依舊對通過考試沒有把握。小謝24歲,大學畢業後一直待業,他認為通過考研是他改變自己命運的最後稻草,可兩次考研失敗讓他喪失了勇氣,臨考前,他求匡某某幫忙。匡某某幫他找的“槍手”小馬。匡某某稱,這種事都“心照不宣”:“我也沒說替考,就提供電話號碼給他,他們自己聯繫。”

  約定由小謝負責小馬赴京考試的費用1700元。考試前,小馬、小謝在匡某某的帶領下,從湖南來到北京參考。由於34歲的小馬與年僅24歲的小謝相貌相差太大,被監考老師當場發現並報警。直到案發,匡某某還在強調,他不是為賺錢,只是給學員、朋友幫忙。並稱中國是“人情社會”,同學、戰友、方方面面的親朋親友避不過。

  第三名替考者小胡是三名“槍手”中獲利最高的,經過匡某某介紹,她得到了兩萬元好處費。而小胡自己說,她替考不為錢,只是想練練手,為自己來年參加此項考試做準備。被當場識破,想再參加考試,恐怕沒有機會了。連當初找她的匡某某也提出了忠告:“要多了解國家的法律,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假如是為了錢,我覺得沒有必要,你為了幾千塊錢去幫別人考試,這個風險太大了。”

  以前,考試作弊,充當槍手被發現,會被取消單次成績,一定期限內不允許參加考試、開除學籍、給予紀律處分等等……去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開始施行,觸犯者要擔刑事責任。檢察官李雪梅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第284條之一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或者是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都將面臨刑法的處罰。

  目前,“槍手”、被替考者拘役一個月的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匡某某面臨的是比他們都重的刑罰,他被指控的是“組織考試作弊罪。”

  李雪梅介紹說,法律規定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並處活著單處罰金。如果情節嚴重還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考試作弊的行為性質比較嚴重,刑期也比代替考試罪的刑期要重。

  高考、研究生考試、國家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專升本考試等等都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範圍,司法機關將加大在這類考試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和處罰力度。檢察官提醒考生,一定要以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的態度來對待考試。一旦因為代替別人考試、考試作弊,被判處刑法的話,這個不僅對自己的升學,對自己以後的就業也將會有很大的影響。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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