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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土洋喬丹”商標權終極PK雙方各執己見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4-28 15:00:42


  中評社北京4月28日電/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開開庭合并審理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飛人”喬丹和喬丹體育之間的商標權終極PK在京展開,目前雙方仍堅持各自立場。

  邁克爾?喬丹通過聲明繼續表明希望喬丹體育“停止使用我的名字、身份和形象”,而喬丹體育的代理律師認為邁克爾?喬丹的主張依據不足。

  針對這次的再審,邁克爾?喬丹本人發表聲明說:“我很高興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世界知識產權日再審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這些案件對我來說無比重要。多年來,喬丹體育一直在不正當的使用我的名字、身份和形象,直到今天還在不斷誤導消費者。我希望通過這次再審能够制止這些不正當的行為。中國球迷和所有消費者應當對其購買的商品擁有知情權,他們有權知道喬丹體育及其產品和我沒有任何關聯。我的要求就是喬丹體育停止使用我的名字、身份和形象。我尊重中國的法律,也期待案件審理後的判決。”

  喬丹體育公司的代理律師馬東曉律師表示,我們在今天的庭審中主要強調兩個問題。一個就是他這個起訴或者主張依據不足。“喬丹作為姓名從法律上講是有問題的,因為他的姓名是MICHAEL JORDAN(邁克爾?喬丹),僅僅喬丹不是姓名。而且,這個“姓名”他從來沒在中國使用過,這一點他在上海的相關案件中也承認。那麼,喬丹兩個字相當於中國媒體對他的指代或者符號。舉個例子,“老黃”也是一個指代,但不是姓名。”

  馬東曉的第二個觀點是,如果邁克爾?喬丹認為在消費者中造成誤導,法律給了救濟的機會,他早就可以通過法律渠道去主張,但是他的懈怠也就是怠於行使權利導致了現在的局面。

  他說:“喬丹的商標在上世紀90年代開始注册,1997年大規模使用,耐克公司去商標局提了8次異議,但都沒有起訴,某種意義上說明他認可了商評委的結論。如果當初就(起訴)不讓我用,我可以改。但是現在過了20年,我的年銷售收入已經40個億,再說這件事,就不公平。現在這種情況下,喬丹作為姓名指代,和我作為商標,實際并存20年,雙方井水不犯河水。法律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維護穩定的社會關系,我覺得這種并存是一個理性的選擇。另外,喬丹自己在中國一直不賣自己的產品,耐克賣的是‘AIR JORDAN’。雙方的價格差異非常大,用戶群體不同,不會發生所謂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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