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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合同民事糾紛“跨界”足球青訓
http://www.CRNTT.com   2019-05-23 06:26:01


 
  亡羊補牢猶未晚矣

  2018年2月,中國足協更新《球員代理人管理規定》,規定外籍代理人也要在中國足協進行註冊並獲得代理資格後才能在國內進行代理活動,但對於外籍代理人在國外進行的針對18周歲以下中國籍青少年球員的代理活動,《球員代理人管理規定》中沒有進行說明。

  於是在國外留學接受培訓的青少年球員,成為很多代理人的“重點服務對象”——尤其掌握國外中小俱樂部資源、能以該中小俱樂部作為跳板、以供青少年球員“鍍金”後回到國內征戰職業聯賽的代理人或者代理公司,更有用武之地。

  正是決心嚴厲打擊“出口轉內銷”的違規行為,中國足協在去年和今年已經連續兩年修訂相關政策。

  2018年中國足協《關於調整青少年球員轉會與培訓補償標準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培訓補償實施意見》)規定,根據近年來國內青訓投入總體情況與青少年球員轉會市場價格,對培訓補償標準進行調整,“第一類別俱樂部(中超)50萬元人民幣/年;第二類別(中甲)25萬元/年;第三類別(中乙或12-15周歲)10萬元/年;第四類別(其他俱樂部或8~11周歲)2萬元/年”,並同時明確表示“嚴厲打擊通過利用涉外轉會手段逃避培訓約定的行為”,其核心內容為“培訓協議未到期且未與培訓單位就培訓協議終止達成一致的”“業餘球員符合已連續在同一培訓單位註冊四年以上,培訓單位可提供簽訂首次工作合同的規定條件,且未放棄與該球員簽訂首次工作合同的權利的”,禁止在23周歲生日之前從其他國際足聯會員協會轉會國內——若有違禁,球員將受到停賽24個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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