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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合同民事糾紛“跨界”足球青訓
http://www.CRNTT.com   2019-05-23 06:26:01


 
  “民事糾紛”與體育仲裁

  值得思考的是,在國際足壇,運動員因主張個人利益而與俱樂部甚至國際足聯發生官司糾紛也屬常見,2017年國際體育仲裁庭(CAS)還專門裁定國際足聯“禁止針對球員利益的第三方所有權”為有效條款——此前國際足聯“禁止第三方所有權”的規定激怒了大批職業俱樂部,他們認為國際足聯的禁令違反了歐盟競爭法,但國際體育仲裁庭支持了國際足聯的做法,而其作出判斷的重要依據,一是保護球員長期工作合同,二是鼓勵俱樂部在青訓方面長期、持續投入(對國際體育仲裁庭的裁決,亦可上訴至瑞士聯邦法院)。

  “目前體育產業的迅猛發展和職業體育的日趨國際化,需要我們的《體育法》盡快完成修訂,也需要我們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考慮盡快引入獨立的體育仲裁機構,在不違反基本法的前提下,讓體育系統的事情在行業內部得到解決,因為如果讓民事法庭來裁決萬達俱樂部與王振澳父子的教育合同糾紛,同樣需要以體育系統的特殊性作為參照。”體育法學專家這樣向記者介紹。

  中國人大網2018年9月公布《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共116件),《體育法》的修改被納入到第二類項目(47件):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的法律草案,這意味著,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即將迎來更細化、更適應我國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發展需要的分類與修正。目前“體育產業”已有專門的項目組進行論證——或許在中國成功舉辦世界杯之前,甚至國足再次衝進世界杯之前,“萬達俱樂部起訴王振澳父子”這樣的典型足球青訓合同糾紛,可以在國內的第三方體育仲裁機構得到最權威的判定。(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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