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促進兩岸民間團體在國際非政府組織中的互動雙贏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1 16:47:15  


 
  二.倡導兩岸在NGO中“默契共存、良性互動、適度合作”的理念

  非政府國際組織通常由各國或地區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訂立協議而成立,屬於民間性質的非贏利的國際合作組織。其構成是國際性的,其職能範圍是跨越國境的,在政治上、經濟上一般不依附於各國政府,其合法活動也不受政府干預。在所謂“市民社會”呼聲日高的今天,非政府組織已成為全球化時代國際社會民間交流合作的主要載體。不過它們至今尚未被承認享有國際法主體資格,一般也不受國際法的規範。非政府組織的活動雖然並非都與政治無關,但一般不涉及國家間政治、外交關係,在成員資格問題上也不刻意對其身份提出國際法上的要求。

  在大陸和台灣的民間團體或個人分別參加的1931個非政府國際組織中,雖然不能完全排除其中有各自政府在背後的支持,但不存在以官方身份在組織內活動的可能。大陸方面雖然始終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但對台灣方面參與非政治領域的非政府國際組織活動大多採取不持異議或默認的態度。兩岸在過往的幾十年裡,在非政府國際組織活動中有過交集、碰撞和衝突的經歷,也有過避讓、妥協和共存的先例。

  在海峽兩岸尚未完全統一的情況下,雙方的民間組織分別或共同參與非政府國際組織的現象將長期存在;在兩岸缺乏互信與溝通的情況下,不能排除雙方在這一領域存在著競爭和較量。對此現象,處理得好則雙方受益,處理不好則兩敗俱傷。倘若在兩岸民間團體共同參與的非政府組織中雙方能夠做到默契共存、良性互動,適度合作,不但可以相安勿擾,分別滿足和發展各自的國際活動空間,而且有可能在國際舞台上攜手合作,共同致力於兩岸人民的福祉,為兩岸和平發展增加良好氣氛,推動雙方的政治互信與政治協商。在這方面兩岸既有必要也有可能通過非正式協商談判,營造出一個共存雙贏的局面。

  參與非政府國際組織活動的議題相對而言政治敏感度較低,相互的利益衝突點較小,兩岸有關部門不妨考慮就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活動中雙方的關係問題達成某種共識,確立“默契共存、良性互動、適度合作”的理念。所謂“默契共存”,就是理性看待兩岸關係的現實,互不觸及政治敏感問題,善意理解和對待對方在國際組織內的存在;所謂“良性互動”,就是打破雙方成員在國際組織中老死不相往來的舊習,互釋善意,建立起個人間、團體間的友好接觸和交往;所謂“適度合作”,就是在國際組織的活動中,在有利於對方和兩岸人民共同利益的事項上溝通協商、互為奧援,酌情合作。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