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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兩岸民間團體在國際非政府組織中的互動雙贏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1 16:47:15  


 
  應該說在當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情況下,存在著達成這一理念的可能。也期待這種理念能為參與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的兩岸NGO所接受與踐行。當然,這一理念建立的前提,應該是假定雙方在參與同一組織活動時已經就一中原則達成了默契,已經具有了“兩岸一家、同舟共濟”的共識,不存在對對方的身份、名義表示異議的問題。
 
  三.倡導兩岸在國際NGO活動中的溝通機制與“自律原則”

  國際組織本身就是國際多邊合作的載體和機制,成員方承擔有合作的義務。鑒於兩岸共同參與同一組織的特殊情況,為促進兩岸在NGO中的互動,不妨考慮從建立適當的溝通機制、倡導“自律原則”入手。

  溝通機制似有兩個層面。一個是在特定國際組織中的兩岸成員之間。雙方可在自願的基礎上,就組織中涉及各自或共同利益的議題、或涉及組織活動的重大議題,不定期地、非正式地交流信息、協商立場,可協同提出議案或給予對方提案以支持,藉以避免雙方在組織活動中的背向而行、各自為戰。在雙方共同致力於組織發展的同時,也促進海峽兩岸在組織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達致中華民族利益的最大化。另一個可能的溝通層面是在兩岸有關的主管部門之間,或它們分別委托的中介機構之間。可考慮設立某種非正式的通報和對話機制,通報各自一方在特定NGO中的信息和動向,雙方保持及時溝通和協商的渠道。建議兩岸政府分別委托海協會和海基會,在兩會之下設立一個NGO國際參與的對話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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