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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定了!《浙江省河長制規定》十月一日起實施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7-29 10:27:46


  中評社北京7月29日電/7月28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浙江省河長制規定》(以下稱規定)。據了解,該規定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是全國首個專門規範河長制內容的地方性法規,明確了浙江省五級河長職責,並鼓勵全社會開展水域巡查的協查工作。

  浙江日報報道,浙江是最早開展河長制的試點省份之一。規定對浙江省實踐確立的五級河長體系作了明確,如跨設區的市重點水域應當設立省級河長,各水域所在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分級分段設立市級、縣級、鄉級、村級河長。

  “河長”們有啥職責?規定也一一予以明確。如省級河長主要負責協調和督促解決責任水域治理和保護的重大問題等職責;市、縣級河長主要負責協調和督促相關主管部門制定責任水域治理和保護方案等職責;鄉級河長要及時處理和督促處理巡查發現的問題,勸阻相關違法行為,對協調、督促處理無效的問題或者勸阻違法行為無效的,要按照規定報告等職責;村級河長主要負責在村(居)民中開展水域保護的宣傳教育,對責任水域進行日常巡查,督促落實責任水域日常保潔、護堤等措施的職責。

  在此基礎上,規定還鼓勵組織或者聘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水域巡查的協查工作;同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就發現的水域問題或相關違法行為向該水域的河長投訴、舉報。河長接到投訴和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和登記。

  不僅如此,規定還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如未按河長的督促期限履行處理或者查處職責,或未按規定履行其他職責的,同級河長可以約談該部門負責人,也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約談該部門負責人,約談針對的主要問題、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等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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