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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文化類培訓機構准入標準
http://www.CRNTT.com   2018-05-19 07:01:17


 
  (三)聯合舉辦者:有兩個以上舉辦者的,應提交合作辦學協議,明確各舉辦者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權利義務,舉辦者的排序、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出資計入培訓機構開辦資金的,應明確各舉辦者計入開辦資金的出資數額、方式及相應占比。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第四條(機構名稱)培訓機構名稱應與其辦學類別相符合,應與工商登記管理和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符合。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中文名稱,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批准的名稱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名稱或諸如“XX學校”“XX中心”之類簡稱,不得在禁止期限內使用已被撤(注)銷的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其他培訓機構或學校名稱、簡稱、特定稱謂。

  培訓機構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表述、組織形式組成。

  (一)行政區劃名稱:一般採用“杭州”或“杭州+區”或“縣(市)”結構。

  (二)字號: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 ,不得使用國家(地區)、國際組織、政黨、社團組織、部隊番號、中國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國際”“世界”“全球”等字樣。

  (三)行業表述:一般表述為“XX培訓(課外培訓、課外教育、專修、輔導、考試補習、補習)學校或中心”,可以體現學科門類或者辦學特色等,如“英語培訓學校”。

  (四)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條(開辦資金)舉辦者申請籌設、正式設立培訓機構,應按時、足額履行辦學出資義務。開辦資金數額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不少於100萬元。

  投入培訓機構的資金和資產須經法定機構驗定,並計列在培訓機構法人名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六條(場地設施)申請設立培訓機構,應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辦學場地應達到《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和《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GB50325-2010),並依法通過房屋安全鑒定、消防行政許可(備案),采光、照明、通風、排水良好。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隱患的場所不得作為培訓機構的註冊及辦學場所,兒童活動場所應設置在3層(一、二級耐火等級)或2層(三級耐火等級)以下。以租用場所辦學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申請辦學之日起不得少於3年,並應制訂安全應急預案。

  培訓機構辦學場所的建築總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建築總面積的三分之二,且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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