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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改方案合法合制民眾期待民主發展
--訪香港特區前律政司司長、法律專家梁愛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1-17 00:05:48  


香港特區政府前律政司司長、法律專家梁愛詩女士。
  中評社╱題:政改方案合法合制民眾期待民主發展--訪香港特區前律政司司長、法律專家梁愛詩 作者:劉迺強(香港),全國人大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本刊學術顧問

  近期有關政改方案的討論廣受關注,所謂“五區總辭”也炒到甚囂塵上。但是香港政制發展如何才能穩步有序,如何才能真正體現普及和平等?為解惑釋疑,我們專訪了香港特區政府前律政司司長、法律專家梁愛詩女士,請她就此次政改方案及社會反映給出專業見解。

  中央對推行普選完全有誠意否則不必寫明“最終普選”

  劉迺強:現在香港民主派一直在宣傳,中央沒有誠意在香港搞民主,所以他們才那麼辛苦的去爭取。那麼以你的觀點來看,中央究竟有沒有誠意在香港推行普選呢?

  梁愛詩:我認為中央對推行普選完全是有誠意的。追溯歷史可以看到,香港只是1985年才開始有部分立法會議席的選舉,1991年才有部分議席的直選。換句話說,在《中英聯合聲明》的時候,選舉只是處在很低層次的階段,只是在市政局層面以及區議會層面,但這些都不是政治團體。所以,在《中英聯合聲明》,並沒有說到普選,附件有提及行政長官由選舉或協商產生,提到立法會由選舉產生,也同樣沒有說要普選。而且當時的政治體制也沒有說普選這個事。

  到了80年代初期,英國為了在中英談判有更大的談判籌碼,所以就研究在香港推行代議政制,於是才有了1984年的綠皮書,1985年的白皮書。從那時開始,一直以來港英政府都是分開兩個管道去搜集民意的,一個是從最基層的地區,通過熟悉地區事務的人士;另一個就是通過各只別的精英,他們在某個行業、某個範疇擁有專長或者專業知識,所以徵求他們的意見。因此,地區領袖就成為區議會選舉團;精英群體就形成功能組別--是這樣發展而來的。當時就說從兩個管道來搜集民意,因此建議在代議政制中也採取這個方式,一直以來也是行之有效的;而且當時也並沒有說這是一個過渡性質的安排,最終要以一人一票普選代替。

  1990年4月4日,香港的《基本法》通過。《基本法》45條說明,行政長官最終達到普選產生。在68條中提到,立法會議員最終達到全部普選產生。換句話說,基本法的45條和68條是期望性的,即是“最終目標”,並不等於我們馬上能做到的。所以說,我認為如果中央沒有誠意的話,根本不需要在《基本法》裏寫進去特首及立法會最終要通過普選產生。

  不必刻意曲解國際公約關鍵看香港自己是否已準備好

  有人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個相關的規定:要一人一票直選,才能達到普選。

  但我們回頭看,當時不管是《中英聯合聲明》簽署,還是到1997年6月30日為止,英國把公約延引到香港的時候,是有所保留的,保留的就是關於選舉的部分的第25條B,不在香港實施。也就是說,ICCPR有關規定從來就沒有在香港實施過,不適用於香港立法會選舉。

  但有人又提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必須要普選。但是,這個公約也沒有說,一人一票直選才是普選。大家都接受的說法是,公約的義務就是“普及和平等”的選舉;不管甚麼形式的選舉,只要能達到普及和平等即可。公約為甚麼不寫進去“最終普選要一人一票直選”呢?因為它在制訂的時候就已經考慮到,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不一樣,並不是每一個國家和地區的做法都必須完全一致。

  講到民主,其實選舉只是達至民主的一種手段,這個手段在很多地方是不一樣的。民主的要義在於,一方面我們要照顧少數服從多數,另外一方面要讓少數的聲音也能夠得到表達。我們政治體制的設計就是:在“一國兩制”概念下,要以繁榮穩定為目的,要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兼顧各階層的利益;對於行之有效的部分可以保留,同時按照香港實際情況發展一個適合香港的民主制度--當時是這樣設計的,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姬鵬飛主任的說明寫得很清楚。所以,中央如果不希望有普選,是根本不會把這部分寫進去,也不需要說明那麼清楚的。

  中國的民主實際是在向前行的,既然國家希望促進民主發展,怎麼會不希望香港有普選呢?所以,我是完全相信中央對推行普選是有誠意的。問題就是在於我們自己準備好了沒有。

  香港自己內部要先統一意見不要把責任推給中央

  劉迺強:有個七十歲的老人就說,“我希望我現在就可以看到普選”,您認為是不是真的有這樣的迫切性呢?

  梁愛詩:(笑)我也很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可以看得到普選。但問題在於,首先,我們香港自己可不可以做到滿足和符合普選的所有條件呢--現在我們只是想向前走一小步,就已經有人反對了,反對的理由僅僅是政府提出的方案和他的方案不一致,便連討論都不願意跟你討論--你說這樣,我們如何向前走?

  所以,準沒準備好,完全是我們自己的事,不要說中央准許甚麼不准許甚麼。

  就是說,如果我們自己人都不團結,不能理性地討論甚麼是一個適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制度、甚麼選舉辦法才能達到這個目的的話,如何才能達到普選?

  《基本法》的附件設計令選舉辦法相對比較容易修改

  劉迺強:另一個講得比較多的話題就是,人大的決定,甚至《基本法》,都可以改的,如果我們很一致地要求普選,那麼就甚麼都可以改。那麼您認為這個說法,從法律角度看是不是站得住腳呢?

  梁愛詩:《基本法》已經寫明允許普選了,所以並不是不修改《基本法》就不能普選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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