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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廼強:香港法官自毀司法公正 將噬臍莫及
http://www.CRNTT.com   2015-04-04 00:09:57


 
  在本港,虐待動物由《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及其相關規例(第169A章)規管。在此條例下,虐待動物的定義廣泛,任何人士如採取或不採取行動而導致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即可界定為虐待動物的行為,違例者可被判處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我們到街市買魚,魚販子把魚敲到硬物之上把它弄暈,多麼的殘忍!為什麼不讓魚兒一邊聽音樂,一邊注射安樂死的藥物?

  香港政府正在侵害法治,但原因和反對派主流論述正好相反。香港最近每週末都有“光復”騷亂,暴民要求驅逐自由行。特區政府把問題定性為“水貨客過多”,回應的方式就是強調繼續打擊水貨活動,拘捕涉嫌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訪客。打擊水貨活動每次聽到政府要“打擊水貨活動”,或有來自內地的水貨客被判入獄的消息,都不禁納悶。香港以自由港聞名於世,什麼時候在港走水貨變成了刑事罪行?

  現時法庭處理走水貨所引用的法例,是《入境條例》第十一條“入境准許及逗留條件”。判以入獄的根據是第四十一條“違反逗留條件”:“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經定罪後,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表面看其來法律很清楚,但實際上它卻解釋不了走水貨是否刑事罪行,是否有判監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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