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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廼強:香港法官自毀司法公正 將噬臍莫及
http://www.CRNTT.com   2015-04-04 00:09:57


 
  假如內地旅客利用旅客身份從事非法勞工,這些行為明顯的違反了香港法律中的相關規定,其中涉及刑事行為,在這情況下判處入獄符合法律的精神。但“走水貨”,即旅客到香港大量購物並帶回內地的行為,是違反了香港刑事法的哪一條?要說犯法,該名旅客的行為本身並沒有違反任何法例,除非他把貨物帶回內地是不按大陸稅務程序申報稅務,如此就可以構成走私或瞞稅的罪名,但這不屬於香港的司法和執法部門的管轄範圍。

  2013年的時候,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曾經明確指出,水貨客在香港的活動沒有違法,只能靠內地關口限制帶返內地的貨品價值。香港特區政府後來多次使用“涉嫌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理由檢控自由行旅客,其實大有問題。

  香港法例《入境規例》(第115A章)第2(1)條的規定,訪客逗留條件規限包括“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不得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不得就讀於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有趣的地方是,根據同一條規定,訪客卻可以“簽訂合約或參加招標、投標”“參加展覽會、交易會(但並不包括向公眾直接出售貨物或直接提供服務,或搭建展覽攤位)”;“應邀從事商務、科技考察活動”。“可以做的”和“不可以做的”事加起來看,訪客逗留條件最希望防範的,還是和本地人搶飯碗的行為。換句話說,打擊水貨不是打擊走水貨的行為本身,而是打擊“內地水貨客”。走水貨不犯法,但它是港人壟斷的行業。

  問題是,水客沒有僱傭合約,警方難以證明內地水客正從事“僱傭工作”。如果沒有走私瞞稅的問題,香港警方如何透過揣測內地人攜帶購物的意圖,來推斷他們是否正在“開辦或參與業務”?在當警長傷勢源自與被告的肢體接觸所造成,但法官仍然覺得“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襲警”的情況下,我們的控方為何竟然有能力證明帶幾箱益力多過關的旅客是用來轉售而不是自用?法院對此為何又毫無質疑?香港有很好的法治基礎,但我們雙重標準的趨勢正在侵害它的根基。法官自毀司法公正長城,將噬臍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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