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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監局局長就《煤礦防治水規定》頒布實施答問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1-30 16:52:35  


  中評社北京11月30日電/據國家安監總局網站消息,2009年9月2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駱琳簽署總局第28號令,頒布《煤礦防治水規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趙鐵錘就《煤礦防治水規定》答問。

  為什麼要制定《防治水規定》?

  趙鐵錘:《防治水規定》是在現行《礦井水文地質規程》及《煤礦防治水工作條例》(以下簡稱《規程》和《條例》)的基礎上制定的,主要的考慮是適應當前煤礦水害防治工作的新情況、新變化,進一步規範煤礦防治水工作,有效防治礦井水害。一是近年來發生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總結事故教訓,需要對原《規程》和《條例》進行補充;二是隨著煤炭工業的迅速發展,我國不少煤礦已經在湖底下、水庫下、河流下甚至在海底下進行采煤,急需對相關防治水工作作出規定;三是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體制發生了變化,制定《防治水規定》,並提升為部門規章,以利於企業貫徹執行和強化對煤礦防治水的監督檢查。

  《防治水規定》有哪些特點?

  趙鐵錘:《防治水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對防範重特大水害事故規定更加嚴格。針對近幾年發生的重特大水害事故,《防治水規定》在內容上作出了相應補充和完善。如針對2005年廣東“8.7”水害事故和2007年山東“8.17”水害等暴露出的問題,《防治水規定》中有關條款規定:嚴禁在水體下開采急傾斜煤層;煤礦在雨季要建立巡視檢查制度和停產撤人制度,發現暴雨洪水災害嚴重、可能引發淹井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只有在確認隱患已徹底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產。

  二是對防治老空水害規定更加嚴密。據統計,老空透水事故占煤礦水害事故的80%以上,主要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實、在有透水征兆的情況下仍違規作業。因此,《防治水規定》在總則中就明確規定:煤礦井田內及周邊區域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礦井有透水征兆時,受水害威脅的區域要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到安全地點。第五章中對有關探放水設計、施工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明確要求井下探放水使用專用的探放水鑽機,嚴禁使用煤電鑽進行探放水。

  三是對強化防治水基礎工作作出規定。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水文地質勘探等工作是礦井搞好防治水的基礎。為此,《防治水規定》專門增加了相應內容,對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水文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等作出規定,要求礦井編制井田地質報告、建井設計和建井地質報告,並且應當有相應的防治水內容;礦井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必要的防治水圖件,內容真實可靠,並每半年對圖件內容進行修改完善;礦井防治水基礎台賬,也要認真收集、整理,實行計算機數據庫管理,並每半年修改完善1次,為防治水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四是減少了有關防治水的行政審批。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這次在《防治水規定》中,除水體下采煤留設和變更防隔水煤(岩)柱尺寸須經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開采外,對礦井其它水害防治設計等審批,均確定由煤礦企業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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