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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奇萊案”卷宗丟失等問題調查結果
http://www.CRNTT.com   2019-02-23 10:19:37


  中評社北京2月23日電/中央政法委牽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參加的聯合調查組,根據各部門依據各自法定職責開展的調查工作,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陝西榆林凱奇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訴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合作勘查合同糾紛案(以下簡稱“凱奇萊案”)卷宗丟失,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嵐縣大源采礦廠侵犯出資人權益糾紛案(以下簡稱“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等問題的調查結果。

  聯合調查組查明,所謂“卷宗丟失”系最高法院民一庭助理審判員王林清本人故意所為。王林清因工作中對單位產生不滿而竊取相關案卷材料。對於網傳王林清自述視頻中反映最高法院二審的“凱奇萊案”問題,聯合調查組經審查認定,最高法院終審判決將案涉合同性質認定為合作勘查合同並認定合同有效是正確的,認定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違約並判令其承擔違約責任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凱奇萊公司要求轉讓探礦權等其他訴訟請求是正確的;最高法院鑒於凱奇萊公司堅持其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不變,而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有相關法律依據。最高法院領導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對凱奇萊案這類重大複雜案件加強了審判管理和監督。對於王林清視頻反映的另一起案件——“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聯合調查組經審查認定,最高法院二審判決對雙方合同性質和效力的認定正確,但在經營利潤的認定和計算上存在瑕疵。聯合調查組調查發現,最高法院監察局原副局級監察專員閆長林涉嫌接受當事人請托,通過打招呼等方式過問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但不存在對王林清“打擊報復”問題。聯合調查組已經將調查中發現的王林清涉嫌非法獲取、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犯罪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將閆長林涉嫌違規過問案件違紀違法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聯合調查組同時指出,最高法院存在內部管理不規範、保密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並責成最高法院進行認真整改。

  “凱奇萊案”卷宗丟失問題

  經聯合調查組調查,網上反映的“凱奇萊案”二審卷宗丟失,實為王林清利用工作之便竊取相關材料。

  王林清在“凱奇萊案”當事人趙發琦於2011年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擔任該案二審合議庭的承辦人。2014年,王林清因與他人違反規定,私自以最高法院某直屬單位名義舉辦培訓班並私分辦班利潤被單位紀律處分;2016年11月參評“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時,又因此前在幹部檔案審核中,被查出多處塗改個人檔案受到誡勉的組織處理而未被推薦,由此對單位有積怨。2016年11月25日傍晚,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某某要求王林清加班起草“凱奇萊案”二審法律文書,遭王林清拒絕,程某某告知王林清如不願意加班就讓別人承辦。王林清認為在案件收尾期將其調整出合議庭,對此十分不滿,加上前期積怨,遂產生藏匿案卷材料、給單位製造麻煩的想法。據調查,王林清於當晚23時許來到辦公室,將該案臨時裝訂的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帶回家中。王林清向調查組講述,其拿走案卷材料時進行了挑選,將單位不能複制或者沒有備份的都留在了辦公室文件櫃中。王林清後來在視頻中提到的4份在新的二審案卷中出現的文件,包括案件流程表、是否申請回避確認單、閱卷筆錄、輿情報告等,均來自當時留在辦公室的材料。

  聯合調查組與最高法院有關人員分別談話了解和外圍調查的情況可與王林清自述內容相互印證。調查顯示,11月28日(星期一)上午,王林清向程某某謊稱二審案卷丟失,程某某當即讓王林清仔細查找無果。11月29日,程某某在請示分管院領導同意後,正式通知王林清退出合議庭。

  據王林清向聯合調查組陳述,其竊取卷宗材料的目的是想給單位製造麻煩,使新合議庭承辦人不能順利進行後續工作,最終迫使單位讓其繼續擔任承辦人。實際上,王林清拿走的是上訴狀、代理詞、第一次合議庭合議筆錄等合議庭工作電腦中有備份或可複制的案卷材料,並不能影響案件繼續審理工作。2018年1月該案二審宣判後,王林清認為案件卷宗“丟失”仍正常宣判,單位對卷宗“丟失”也沒有追查,遂臆測有“黑幕”,加之前期積怨,於是決定通過寫“舉報材料”、拍攝自述視頻的方式向上級“反映情況”。

  對於網傳視頻中王林清聲稱最高法院“監控錄像黑屏”問題,聯合調查組也進行了詳細調查。因事件發生距今已有2年多時間,最高法院監控錄像按規定保存3個月後自行覆蓋,相關監控錄像現已無法調取,但根據最高法院監控錄像中控室操作規程,調取錄像、設備故障均有書面記錄。聯合調查組調取了2016年12月15日程某某在最高法院保衛處人員陪同下調看監控錄像的登記表及相關登記資料,顯示在程某某調看錄像及“卷宗丟失”事件前後,監控系統運行正常,沒有“黑屏”和報修的記錄。對於王林清反映的程某某等人在其報告案卷丟失後“並不著急”的問題,程某某說,當時認為案卷不是丟了,只是沒找到。調查也表明,最高法院有的庭室存在案卷存放混亂、歸檔不及時問題。綜合上述情況,聯合調查組認為,王林清的口述及相關調查材料能印證其竊取相關材料的事實,監控錄像問題不影響調查結論。

  聯合調查組的調查還證實,王林清除竊取二審部分案卷材料外,還拍攝視頻、偷拍二審部分副卷材料,其中部分視頻、材料後來被發布到網上。

  調查發現,“凱奇萊案”二審判決之後,王林清多次與當事人趙發琦見面。據王林清講述,2018年7、8月左右,趙發琦為王林清錄制視頻提供幫助,王林清在視頻中講述了“凱奇萊案”和“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2018年8月前後,趙發琦將王林清介紹給崔永元,崔永元在其工作室幫助王林清錄制了反映所謂“凱奇萊案”案卷丟失、監控視頻“黑屏”等問題的視頻,上述部分視頻經崔永元剪輯後分段在網上發布。

  調查還發現,崔永元在網上發布的最高法院相關副卷材料也來源於王林清。王林清被調出合議庭後,無權調閱該案案卷材料。2018年8月,王林清謊稱經程某某同意,從書記員李某某處騙取了案卷副卷,並用手機偷拍了部分材料,通過微信發給趙發琦;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將相關內容在互聯網上發布。據王林清向聯合調查組講述,他還給崔永元提供了向上級“反映情況”的信件及部分材料。經國家保密部門鑒定,王林清拍攝、後在網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鑒於王林清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公安機關已依法對其立案偵查。

  聯合調查組認為,“卷宗丟失”等問題暴露出最高法院內部案卷管理不規範的問題,在工作人員報告“卷宗丟失” 後,相關責任人沒有按規定及時上報,也未及時啟動調查問責程序;保密規定也有落實不到位的問題,給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機。

  兩起案件審理是否公正問題

  聯合調查組對“凱奇萊案”和“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的審理情況進行了全面審查,調閱了兩案全部案卷材料,詢問了兩案有關當事人、案件承辦人、合議庭成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經綜合審查判斷,得出了具體、明確的調查結論。

  聯合調查組認定,首先,“凱奇萊案”的案涉合同應為合作勘查合同,而非探礦權轉讓合同。合同內容主要圍繞雙方如何聯合勘查煤炭資源,約定合作方式、權益比例、勘查費用、成果處置等,未就探礦權轉讓作出明確表述。最高法院終審判決將該合同認定為合作勘查合同是正確的。其次,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是有效的。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能認定雙方存在惡意串通行為,同時,合作勘查合同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合同,有關行政規章也沒有規定此類合同備案後才能生效,合同本身亦不存在影響合同效力的其他法定情形。最高法院終審判決認定上述合同有效是正確的。其三,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確定各方違約責任。凱奇萊公司逾期付款、不足額付款,西勘院對同一項目另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並履行,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應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分別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凱奇萊公司明確要求西勘院承擔違約責任,而後者沒有要求前者承擔違約責任,故最高法院根據雙方訴訟請求認定西勘院違約並判令承擔違約責任,並無不當。其四,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書》約定的主要內容已經西勘院與第三方另行簽訂合同並實際履行完畢。最高法院鑒於凱奇萊公司堅持其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不變,而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有相關法律依據。其五,凱奇萊公司主張探礦權於法無據。案涉合同中沒有關於探礦權轉讓的明確約定,且探礦權轉讓合同必須經批准才能生效,凱奇萊公司要求將探礦權轉入其名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凱奇萊公司包括轉讓探礦權在內的其他訴訟請求是正確的。對於王林清在視頻中反映最高法院領導過問案件辦理問題,聯合調查組指出,最高法院根據有關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有關規定,對凱奇萊案這類重大複雜案件加強了審判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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