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早日重啟監察權 杜絕違失防貪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7-07 09:55:12  


  中評社香港7月7日電/台灣中國時報今日發表社論說,“行政院”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之間的齟齬,從NCC成立以來,風波確實從來沒有停過。為了釐清“行政院”到底對於NCC是否有指揮監督權,透過聲請釋憲,應是息紛止爭的不二法門。然而類似NCC這樣的獨立機關,不只存在與所謂上級機關“行政院”之間的權責分際之爭,即使與同屬行政體系的一般部會之間,權責之爭的例子更是所在多有,同樣也有待釐清。而獨立機關如果經釋憲確認其“獨立”地位,是否意謂可以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的拘束,快意行使職權,抑或應如何建構一套相應的制衡機制而又不至於損及其職權的獨立行使,也是值得正視的制度性課題。

  首先,就獨立機關和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的權責分際與互動關係來看,目前在整個行政體系中號稱是獨立機關的,包括“中央銀行”、NCC、“金管會”、“公平會”和“中選會”。姑不論其組成任命程序為何,也不論其議事是採首長制或合議制,但就其職掌範圍與相關的部會之間每每有衝突齟齬之處,NCC和“新聞局”與“交通部“之間的權責之爭固然備受矚目,另外如“金管會”和“財政部”、央行之間,以及“中選會”和“內政部”之間,也一直因部分職掌重疊而不時有所爭執。這種職權之爭,在部會之間,原可透過協商解決,而如果在一般部會與獨立機關之間,如何切割而又不致損及獨立機關的獨立性,就有待釐清或透過修法做出更明確的分際。

  然而,釐清和維持獨立機關的獨立性,並非意謂著該獨立機關可以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快意而為。事實上,大家都知道,在民主法治社會,政府的所有作為都必需依法行政。但同樣是依法行政,實務上卻還是有相當的彈性裁量空間,也就是說行政機關只要不違法,則從消極的不作為,到積極的作為都存其可能。而這樣的作為或不作為,儘管不違法,但如有行政疏失或損及民眾權益,除了可以提起訴願之外,做為監督、救濟的管道,依現行的體制設計,“監察院”無疑可以扮演這樣的角色。特別是廣義行政體系下的獨立機關,如果其獨立性經由釋憲而被確認,使得“行政院”不得做事前或事後的指揮監督,如此一來,一旦其決策雖不違法但卻有瑕疵或窒礙難行,則沒有監察權的監督制衡,將會是另一種的制度殺人。 

  依照台灣五權憲政體制的設計分工,監察權的行使對象,本來包括“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及“總統府”、立法、監察兩院的行政人員。以“憲法”明文賦予可獨立審判的各級法官為例,如果其判決結果有違法失職之處,監察委員還是可以透過調查予以糾舉與彈劾,另外包括“行政院”和各部會,如果政策決定和執行過程有疏失之處,“監察院”同樣可以提出糾正。具體以言,監察權扮演的就是政府體系運作的防腐肅貪角色,透過彈劾、糾舉和糾正權,以查察百官,檢肅違法失職、貪腐之輩。而既然其職權行使對象連司法官都在內,則行政體系下的獨立機關,自然也要受到規範,且恰好可以彌補“行政院”對獨立機關不便行使指揮監督的空隙,也才符合民主法治權力必需制衡之旨意。 
  
  社論指出,監察權的角色如此關鍵和重要,令人遺憾的是,由於“立法院”對陳水扁所提的新任監委人選,遲遲不肯行使同意權,使監察權陷入空轉的僵局已逾三年。一個憲政機關竟然可以長期空轉,在任何實施民主憲政的國家,都是十足的憲政危機。但在台灣,這種現象的存在不只已逾三年,而且短期之內似乎也看不出有解套的跡象。如此不免加劇了憲政危機,監察權的長期不運作,事實上還衍生了諸多的後遺症。譬如發生於去年的“國務機要費”或首長特支費紛爭,監察委員原可在事發之初,就聲請主動調查,以釐清其中是否有行政疏失和責任歸屬,則何至於需要有後來的紅衫軍街頭事件的插曲。同樣的,這一回合所發生的NCC處理中廣股權移轉及負責人變更案,其是否有行政疏失與人為違失,由“監察院”來調查釐清仲裁,自然比“行政院”草率粗暴的將NCC委員移送法辦和宣告所為決議無效,反而要被質疑是在干預NCC的獨立性要來得更符法。 
  
  總結來看,“行政院”和NCC之間最新一回合的齟齬,除了有必要透過釋憲以釐清其定位和權責分際之外,為防獨立機關的濫權違失,監察權的有效行使其實又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從制度面著眼,要解NCC和“行政院”之間的僵局,還待先解決監院陷於空轉的僵局。像有提名權的陳水扁和擁有同意權的“立委”,都有責任各自行使職權,讓監察權早日重新啟動,扮演好糾舉查察不法的柏台角色。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