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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監測船實為“間諜船” 專門搜集潛艇情報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3-15 11:50:07  


 
  參考資料:專屬經濟區內有哪些航行權 

  按《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海域中的航行方式主要有“許可通過制”、“無害通過制”、“過境通過制”及“自由通過制”幾種。 

  “許可通過制”主要適用於國家控制的內水(如我國渤海灣和瓊州海峽)範圍內,外國船舶要通過沿海國內水均須事先請求並得到批准。 

  “無害通過制”適用於沿海國領海,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連續不停”地迅速通過沿海國的領海,而無須事先請求並得到批准。 

  “過境通過制”主要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及群島國(如印度尼西亞)水域的指定航道中。外國的船舶、飛機在不損害沿海國的主權及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有關水域“毫不遲延地”迅速通過或飛越,而無須事先請求並得到批准。它與“無害通過制”所不同的是,它不限制飛機的飛越,也不要求外國潛水器必須“上浮水面、展示國旗”。 

  “自由通過制”主要適用於公海及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等水域內。其特點是,它不存在“事先請求並得到批准”、“繼續不停地迅速通過”、潛水器必須“上浮水面、展示國旗”等限制。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8條規定:“在專屬經濟區內,所有國家,不論沿海國或內陸國,享有本公約第87條所指的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海洋其他國際合法用途。”按現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原則,在專屬經濟區內奉行“自由通過制”。(來源:中青在線-青年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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