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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中的台灣“國際空間”問題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9-25 15:50:08  


 
  一九九一年十月,大陸和當時的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的主辦方韓國在紐約簽署了備忘錄,為大陸、台灣和香港參加該會議做出了安排。一九九二年兩岸開始了海協會和海基會的對話與協商之後,大陸為解決兩岸在一個中國原則問題上的分歧,以求同存異的務實態度,採取了祇要雙方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可不涉及一個中國政治義涵的立場,促成兩會達成“九二共識”。一九九二年九月,大陸考慮到台灣申請加入當時的關貿總協議有利於保護台灣的對外貿易不受歧視,在關貿總協議的框架下,中國政府和美、歐、日等貿易大國達成主席聲明,明確台灣作為中國的一個單獨關稅地區、本著“陸先台後”的原則加入關貿總協定。據此安排,大陸和台灣先後於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和二○○二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二○○○年八月,前副總理錢其琛進一步對一個中國原則予以新的定義,他說:“就兩岸關係而言,我們主張的一個中國原則是:世界上祇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這為兩岸互動和處理台灣“國際空間”問題開放了更廣闊的空間。回顧這段歷史可以看到,祇要有了一個中國原則這個政治基礎,那麼不管問題多麼複雜,兩岸是有智慧找到解決辦法的。

  台灣“國際空間”的區分

  從大的方面區分,台灣的“國際空間”有官方和非官方之分。在官方關係中有雙邊關係和多邊的國際組織關係。在國際組織中,又有聯合國組織和非聯合國的獨立法人國際組織。在聯合國和非聯合國政府間組織中還必須區分政治性和功能性組織,而不同組織的不同章程也會對兩岸處理相關問題有直接影響。這種複雜情況決定了兩岸在處理這些問題時祇能依循區別對待的“個案處理”原則。

  就非官方的民間關係而言,台灣享有和國際社會進行經貿、文化、人員等多方面往來的廣闊空間。以經貿關係為例,台灣為外向型經濟,如果沒有廣闊的外貿空間,台灣經濟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成果。台灣同胞出境旅遊,在某些國家和地區比大陸同胞享有更便利的待遇。這些情況祇要不違背一個中國原則,大陸不但不持異議,而且樂觀其成。大陸在這方面的政策是明確的。一九九五年一月,前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提出的著名對台工作八項主張明確表示:“對於台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我們不持異議。”由於這個問題相對地簡單,筆者不擬贅述。下面僅就如何處理雙邊的和多邊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問題,提出個人的淺見。

  (一)大陸、台灣與外國的“邦交”關係。這個問題不但涉及到一個中國的原則,而且涉及到誰代表這個中國。在兩岸達成統一框架之前,這個問題沒有妥協的餘地,祇能是“非此即彼”。台灣的分裂勢力和國際上反華勢力企圖搞“兩個中國”的所謂“雙重承認”,甚至是“一中一台”,但在大陸的堅決反對之下,包括當年兩位蔣先生的反對之下,這種圖謀從來沒有得逞過,今後當然更不會得逞。但是大陸從來不排拒有原則地和台灣方面討論“邦交國”問題,大陸的政策是“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甚麼問題都可以談”。二○○五年四月,胡錦濤總書記和當時的國民黨主席連戰達成的“兩岸和平發展願景”中即包括“促進協商台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據此筆者認為,在兩岸關係出現難得歷史機遇、海協和海基兩會已恢復對話與協商的情況下,包括“邦交國”問題在內的台灣“國際空間”問題,按照先易後難的順序,應該擺到談判桌上來了。

  在“邦交國”問題上,台灣方面提出最多的主張是兩岸“外交休兵”。筆者看到島內對此提出的主張,其核心內容是:“台灣不會試圖增加與其正式建交的國家的數量”,“將會把資源全力用在鞏固既有邦交國的友好關係上”;“希望兩岸不要互挖牆腳,這不是台灣單方面就可做到,也要對方有同樣意願”。(歐鴻鍊,二○○八年六月二日)但是“外交休兵”不但涉及到兩岸的意願,還涉及到相關的第三方,還有第三方的意願。因此筆者認為兩岸可以討論這個問題,但雙方“邦交國”的數量很難完全“凍結”起來,“休兵”不會是靜態的而是動態的。為了達到“休兵”的目的,筆者提出下列雙方似應遵循的“遊戲規則”:

  1、被動原則。即雙方承諾不主動“挖對方牆腳”,是否改變“邦交”關係由第三方提出。

  2、政經分離原則。雙方承諾不以金錢收買“邦交”,也不以“經援”為誘餌爭取“邦交”。與“邦交國”的經濟關係應在建立關係之後而不是之前討論。與第三方的“邦交”關係祇能是第三方的政治決定。

  3、“通氣”原則。雙方的“邦交”關係發生變動時,應事先向對方“通氣”,不搞突然襲擊,這有利於雙方積累互信。

  4、同胞利益至上原則。雙方承諾在各自“邦交國”不分彼此地履行維護在地兩岸同胞利益的責任。

  (二)聯合國和政府間國際組織問題。如上所述,這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不同組織性質不同、章程不同,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具體處理,因此不可能有“一攬子”的解決辦法,祇能個案處理。據此,筆者的具體建議是:

  1、區別對待、個案處理原則。首先要區別聯合國及其下屬組織和非聯合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區別。就聯合國及其下屬組織而言,它和“邦交國”問題一樣,不僅涉及到一個中國,而且涉及到誰代表這個中國的問題。必須正視的現實是,一九七一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二七五八號決議確定了這個問題,聯合國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全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根據聯合國章程,涉及到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事務,聯合國祇能和北京打交道。筆者注意到台灣島內有一種議論說,台灣當前的目標是先加入世界衛生組織(WHO),以此為“敲門磚”進而加入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等其他聯合國組織。這種“多米偌骨牌效應”想法和“重返聯合國”做法同樣是不現實的。大陸絕對不允許在聯合國內出現“兩個中國”,更不允許出現“一中一台”,因為這樣做了,大陸將成為中華民族的罪人。兩岸不應從各自得失,而應從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上考慮這個問題。一九七一年前的二十多年間,大陸寧願被“孤立”在聯合國之外,也絕不搞“雙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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