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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兩岸與中國的關係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4-06 10:34:32  


 
  另外,在現實的政治上,中共也不可能對未來的兩岸和平協議持“agree to disagree”,也就是台灣方面所期望的“擱置爭議”的立場。中共或許可以接受在兩岸事務協商上以“九二共識”或“一中各表”處理,但是在和平協議上,應該會堅持“一個中國”;胡錦濤先生在2008年底講話中所提出的“胡六點”,再次表明“恪守一個中國”是和平框架的基礎。換言之,“一個中國”是“和平協議”所有討論的基礎。“一中各表”式的“擱置爭議”很難出現在一份具有綱領性地位的文件中。

  本人所撰寫的“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基本上是以“agree to agree”為原則,是將中國大陸所主張的“一中不表”、台灣方面所希望的“一中各表”,更進一步到“一中同表”,即共同表述“一個中國”。在這一點上,與東西德的基礎條約有著根本的不同。至於“一中”如何“同表”?本人提出了“整個中國”的觀點。“整個中國”與“一個中國”的異同及其意義,本人在“芻議”一文中已有說明,此處不再多說。

  二、有無目標的不同

  東西德基礎條約只是在“詮釋現狀”、“尊重現狀”,而沒有“目標”的約束。在東西德基礎條約中,序言部分提到“意識到疆只之不可侵犯以及尊重全體歐洲國家現存疆只之領土完整及主權,是和平之基礎條件”、“認識到兩個德意志國家在其關係中,…基於歷史之事實,及不傷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即使在基本問題上,包括民族問題,有不同之見解…”;“基於兩個德意志國家人民之利益,為創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間合作條件之願望”而達成協議。這些序言的宣示,說明了兩德關係就是國際法上的兩國關係。至於本文部分,並沒有相互保證不永久分裂整個德國的共識。換言之,兩德基礎條約只是反應現狀、承認現狀、詮釋現狀,而沒有提出未來兩德應該有的共同願景。

  本人所提出的“兩岸和平發展基本協定”,在序言部分特別將“意識到兩岸同屬整個中國”做為簽署和平發展基礎協定的第一個先決條件,另更在本文第一條陳述“兩岸同屬《整個中國》,彼此均無意從整個中國分離,並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共同維護整個中國之領土主權完整”,表達出彼此的相互承諾。

  “不分裂整個中國”是“部分秩序理論”所衍生出來的原則,它避免了在“誰才是中國”的前提下討論兩岸關係,而雙方可以在“我們都是中國”的立場下進行協商。在“不分裂中國”的立場下互稱“北京中國”與“台北中國”並不會造成中國的分裂,更不等於一般意義的“兩個中國”。“不分裂整個中國”因此可以看成是“和平協議”基本原則,也可以看成是對“和平協議”應有內容的約束。這是本人所擬“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與兩德基礎條約的第二個不同點。

  三、對於現狀描繪方式的不同

  未來的兩岸和平協議固然應該有其原則,但是也需要在尊重現實的基礎之上簽署。除非兵臨城下,或某特殊狀況,一般情形下,台灣方面不太容易簽署一份會造成兩岸不平等結果的協定。一份本質上不平等的和平協議,也不太容易為台灣民主社會所接受。因此,筆者在所擬的協定中特別提出“兩岸在平等之基礎上,發展彼此間正常之關係”的觀點。請留意,筆者所著重的不僅是“平等協商”,也包括“平等結果”。可是筆者所說的“平等”是在“部分秩序理論”下的平等,而不是在分割或分解理論下的平等;如果做一類似,說的是兄弟之間的平等,而不是外人之間的平等,兩者的差別很大。

  經由東西德基礎條約,兩德也發展出了正常化的關係,但是雙方對於正常化的解釋不同。西德認為,即使有這份條約,西德仍然沒有放棄其統一目標。但是從條約中的文字可以看出,用的都是一般具有國際法意義的文字,例如“尊重全體歐洲國家(註:即包括東西德)現存疆只之領土完整及主權”;“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與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決遵循聯合國憲章所載之目標與原則,尤其是所有國家主權平等、尊重獨立、自主及領土完整、自決權、保障人權及不歧視”。以上這些“遵循聯合國憲章”、“主權”、“獨立”、“領土完整”、“自決權”等文字,都彰顯了東西德已經是兩個完全相互獨立,而且沒有任何法律關係的國家。

  在本人所擬的協定中,以反映現實狀況為基礎的“部分秩序理論”為基礎,將兩岸視為“整個中國”的兩個憲政秩序主體,兩岸均為“整個中國”的部分,因此,就“整個中國”而言,兩岸均為“部分秩序主體”(因為,如果一方是完整主體,那麼兩岸其實就已經是分離或分割了,剩下的問題是完整主體的一方如何併吞另一方)。兩岸雖然有實力上的“不對稱”,可是在法律上卻是“平等”。在兩岸關係的性質上,我們當然不能把兩岸看成是“國際法”上的“外國關係”,也不能看成是兩岸各自領域內的“內政關係”。兩岸關係合理的定位是“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用更精確的學術術語,可以將兩岸稱之為“整個中國內部的兩個憲政秩序主體”。輕鬆的說,兩岸不是外人關係、也不是父子關係,而是兄弟關係。

  在這樣的精神與認知下,為了迴避文字用法可能引發的不正確解讀,或者導致可能走向“分解理論”或“分割理論”的“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本人在所擬的協定中,特別以“最高權力”來取代“主權”,用“憲政秩序”、“權威”來取代“獨立”。

  結語:兩岸可以“同一性理論”與
     “部分秩序理論”並用

  可能讀者會問,是否採行了“部分秩序理論”就必須放棄“同一性理論”?是否同意“兩岸平等”就代表違憲或是必須修改“一中憲法”,我的看法是不必,也不需要,保留“一中憲法”更好。西德即是以將兩者並用,在憲法層次堅持“同一性理論”,屬主觀的認定,認為西德就是德國;但是在與東德關係上採用“部分秩序理論”,屬對客觀事實的尊重。西德在政治上妥協,但是憲法上絕不讓步。兩岸其實可以參照西德的經驗(不是東德的做法),可以將兩者並用。在筆者所撰“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草案中已經迴避了類似東德的主張,並已有“同一性理論”的精神。

  “同一性理論”做為一方政府對於自己意願的宣示與接受憲法的約束,以自己是中國的方式來強調保證不分裂整個中國。北京與台北方面可以繼續宣稱其主權涵蓋全中國,以表明其追求統一的強烈意願。如果雙方如此,就產生了“主權共有”、“主權共用”結果。接下的工作,就是如何推動主權共有、主權共用的工作。“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第六條“兩岸決定在雙方同意之領域成立共同體,以促進彼此合作關係”,就是準備處理這個期望。

  已經寫了很多了,至於大陸學者所質疑的“兩岸平等”,或台灣學者擔心的“平等不對等”等概念,以及兩岸統合是否為兩岸現階段最好的方案,它的具體內涵,未來可以充實的內容為何,請容許我下次再論。今年二月初,元宵節那天,我與一些關心兩岸前途的朋友,成立兩岸統合學會籌備處,我們下一階段的努力也正在此。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09年3月號,總第1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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