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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情三維建構下的“一中原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11-30 16:30:37  


只要兩岸雙方發揮智慧,小心呵護,前景樂觀可期。
 
  首先,“胡六點”關於兩岸尚未統一的原因“是上個世紀40年代中後期中國內戰遺留為延續的政治對立”的論斷,事實上在某種程度上不再絕對“否認”對方在統一前政治上的存在及其現實合理性。上個世紀中後期中國內戰遺留並延續的政治對立是甚麼?這就是毛澤東當時所稱關於中國兩種前途、兩種命運的不同選擇。在大陸以前看來,這種“對立”在1949年已經由大多數人民作出了選擇,但國民黨和台灣方面顯然並不完全如是看。怎麼辦?只有留給未來、靠發展來解決問題,現階段則“擱置爭議”,共同發展。這既顯示大陸在改革開放三十年後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與民族復興偉大前景的充分信心,也體現出正視現實、實事求是的客觀態度與務實精神。顯然,這賦予雙方在統一前兩岸關係發展過程中“政治關係”上的平等性基礎。對此,筆者幾年前曾作過這樣的描述:“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不僅是指兩岸在主權上、地理上、血緣上、文化上同屬於一個中國,同時也包含現階段分別存在於兩岸的政治現實以及台灣在國際社會一定範圍內代表中國的現實”。

  其次,上述有關兩岸“政治對立”的論斷,同時表明目前兩岸“尚未統一”的局面是雙方共同所造成,是雙方共同的責任,而非國民黨及其當局刻意不統一或者刻意追求分裂;也表明未來統一不是誰統掉誰、不是一方吃掉一方,而是平等協商、共議統一,共同締造一個完全統一的中國。由於雙方都承認“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承認兩岸“不是國與國的關係”,就蘊含了兩岸終將統一的目標;因而在走向統一的過程中,兩岸人民應該享有的權益都應該得到尊重,特別是台灣人民不應該由於“尚未統一”而受到懲罰,其參與國際活動的權益不應被剝奪。這顯示,協商解決台灣人民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在大陸並非一時拉攏性的權易之計,也非居高臨下的賜予。馬英九曾說,“台灣人民對於參與攸關民生福利的國際組織既是權利,也是人權”,“我們參與國際社會的程度機會等等,是台灣人民尊嚴的來源之一,很多人把這一點看得比其他一切來得重要”。對此,大陸認識到了,也開始關心到了。

  再次,從一般常理和自然屬性看,兩岸之間的根本區別,不是有無之分,而是大小之別。政治上的同時存在及其對發展道路的不同選擇,決定了雙方政治上的平等性;而地域人口及其影響等方面的大小懸殊,則決定了雙方平等前提下在相關領域事實上的不對稱性。基於中國人大一統的歷史傳統與國際法的一般原理,雙方共同同意維護法理上、主權上一個中國的基本格局。但是,對大陸而言,你即使大到0.9,也不能忽略另外的0.1,不能認為對方不存在;對台灣而言,即使你再強調客觀的存在性與不可或缺性,也不能毫無節制到要求完全的“兩個中國”。這兩個方面,任何一方將事情推向極端,其終點都將是戰爭;而戰爭對整個民族而言都將是不幸的。

  事實上,經過幾十年的鬥爭較量,雙方對自身的極限、對對方的底線都已經有了相當清楚的認識與瞭解。在當今國際法力所不逮的地方,中華傳統智慧恰恰可以發揮它獨到的功能。多年來,常有台灣朋友提到兩岸間的大小之辨,即“唯仁者為能以大事小,唯智者為能以小事大”。由於大陸在兩岸關係中處於矛盾的主要方面,大者相對而言承負著更大的道義責任,應該更主動地包容和體諒小的一方,“大者宜為下”。從2005年“胡四點”以來,大陸一系列方針政策越來越多地體現出這方面的思路與內容,前文所引范宏雲著作將之稱為“在實現兩岸統一方面推行仁政”;而台灣方面在參加世只衛生大會等活動中的相關作為,也可以說保持了必要的分寸與節制,馬英九也表示“我們對於國際組織的參與也應該反映新情勢,以順應世只潮流,不是為加入而加入、不是為突破而突破,更不是為了彰顯某種意識形態而去做無謂的衝撞”。只要雙方發揮智慧,小心呵護,兩岸關係前景樂觀可期。

  “一中原則”中的情理內涵

  近年大陸不斷推出惠及台灣民眾的各項政策措施,以至有台灣人士認為不應一再單方面優惠,而應回歸到相互交往中正常的互利互惠。大陸的具體做法或可再作斟酌考量,但其中表現出的對台灣人民的同胞情誼是顯而易見的。胡錦濤總書記2005年會見國民黨主席連戰時就曾表示:“我們充分理解和尊重台灣同胞愛鄉愛土的情感、當家作主的願望,十分同情台灣同胞在歷史上經歷的不幸、蒙受的冤屈。對台灣同胞在特殊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心態和感情,對他們由於各種原因對大陸產生的誤解和隔閡,我們不僅會基於同胞之愛予以充分理解和體諒,而且會採取積極的措施努力去疏導和化解”。這反映出大陸“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一貫方針已經大大深化,真正體察到台灣人的心理訴求,也真正體現出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的基本理念。

  筆者2000年、2004年都曾就這一問題作了專門論述。為使大家對大陸如何認識台灣、如何理解台灣的過程有一個大概瞭解,這擇其要者復述如下。

  1、不論就血緣、地域還是歷史、文化而言,台灣人無疑就是中國人。但由於過去整整一個世紀中台灣人特殊的歷史遭遇,使他們在兩岸統一問題上形成了一種非常複雜的二重心理結構,對祖國中央政府存在一種非常獨特的恩怨情仇。瞭解並解開台灣人這一歷史情結,仍然是我們爭取民心、“啟動”台灣人中國認同的關鍵所在,也是兩岸關係能否緩和穩定、和平統一能否逐步達成的關鍵所在。

  2、被母親拋棄的無奈。1895年甲午戰敗,清政府為求自保割棄台灣。當時島內軍民哭天搶地,泣求中央政府勿將他們拋棄於東洋。因清政府在日本淫威下極力撇清同島內抗日軍民的關係,甚至將撤退到福建沿海的官兵綁交日本人殺頭(如民眾抗日領袖簡大獅),他們被迫自行組織奮起抗日。其中短暫出現過的“台灣民主國”,因無“國”可依被迫宣佈獨立(已沒有資格自稱中國人),但仍以“永清”為年號,明示“永向大清”心志。

  3、回歸後的雙重幻滅。1945年日本投降、台灣回歸。台灣人民表現出極大的愛國主義熱情,當時中國身為“五大國”之一,更增加了他們的樂觀與期待,“全島鼓樂,數月不絕”,“我們終於又可以做堂堂中國人了!”民族主義達到高潮。可惜的是,他們迎接來的“國軍”遠不是一個現代化的軍隊,而是一支被歷史學家形容為“慘勝”的部隊,同時彌漫於中國大陸的封建、腐敗、官僚、特權也紛紛湧入台灣;而生居於此地的台灣人卻由於不受信任、許多人已不識中文不懂國語等原因,繼續處於社會的邊緣。台灣人於日本統治時期生長出的對民族主義、民主主義的渴望,至此雙重破滅。

  4、“民主”業已實現,“民族”再臨抉擇。這是繼半個世紀前民族主義理想破滅後,台灣人再一次直接面對祖國,進行再一次抉擇。不同的是,上一次開始時是帶著欣喜無條件地回歸祖國懷抱,這次則多了一項“對等與尊嚴”的堅持。與上一次相同的是,作為祖國一方的言行態度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和影響他們的進退取捨。而在全局戰略上佔據的主動,則使我們能夠對十分在意祖國態度的台灣民眾展現比以往更大的包容。新世紀是一個樂觀的世紀。在歷史的長線上,我們聽到了兩岸融合的深沉腳步。

  5、台灣人特殊的歷史經歷,使他們在兩岸關係和統一問題上有主要以下幾種心態。

  一是棄兒心結。如同一個孤兒,一出身就被母親拋棄,之後經過自己艱難掙紮長大了,而且出息了;這時候談到認祖歸宗,他很自然會抱持一種可認可不認、可歸可不歸的態度。在此情況下,要真正促其回歸就須在兩方面具有同等的力度。特別是要以親情感化,以母愛滋潤,甚至某種程度上讓他以一種自主自願、榮歸故里的姿態回家。如只是聲色俱厲說你必須回來否則就是大逆不道,則必然導致其心理逆反。從歷史的總體脈絡看,是祖國有負於台灣人民,而不是台灣人民有負於祖國。祖國有責任幫助台灣人民儘早卸下台獨的包袱。

  二是強烈的“出頭天”思想。這一思想反映在兩岸關係現實上,就是認為“一國兩制”是對台灣地位的“矮化”,拒不接受地方政府的定位,強烈執著於“尊嚴與平等”;突出表現是許多人可以接受血緣、歷史、文化及未來的中國,但對目前“政治”的一個中國則不願承認(因為“中國”在國際現實中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非“中華民國”)。

  三是明顯的西方制度認同。台灣人越來越清楚地看到大陸未來誘人的發展前景。但是,他們在根本社會制度與意識形態上還是認同西方的模式,並認為大陸將來也會走上那條路。體現在兩岸關係取向上,就是希望兩岸制度及生活水準接近後再談統一(即所謂“未來的一個中國”),現階段則兩岸“分治”。這是“維持現狀”成為所謂台灣“主流民意”的深層社會基礎。

  綜上所述,兩岸關係事有千端,全面地、堅定不移地落實一個中國原則是核心所在。它一方面要求台灣當局更加明確地堅持體現一中原則的“九二共識”,更加明確在排除人們對台灣未來走向上的疑慮;一方面要求大陸進一步合情合理地看待台灣當局應有的政治地位,並繼續協商解決台灣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在兩岸關係歷史當口,雙方均須戒慎恐懼,小心呵護,務使近年兩岸關係出現的良性互動不斷深化,鞏固發展。

  (1)本文作者於2000年總結這一現象時曾指出:一個中國問題包含雙方如何相互認定與台灣在國際間如何活動兩方面內容,一體兩面、互為表、不可分割,未來必須在實踐中統一處理。

  (2)其中,為甚麼要以世衛組織為優先?本文作者在2004年曾反復強調這個問題:一,“台灣先後突破我限制加入了亞銀、APEC、WTO等國際經濟文化組織;經過‘非典’一役,世只衛生組織也只是時間問題了。……未來的調整,必須找到一種我們既可以把握、台灣多數民眾又可以接受的辦法”。二,“特別是我們與瑙魯建交、‘非典’期間兩岸在國際上的鬥爭等等,極大地加深了島內民眾對我們的敵視與仇恨,成為陳水扁依靠與我對抗獲取政治利益的社會基礎。尤其是‘非典’一度事關島內所有人的生死,我阻止台灣擠進世只衛生組織固然很容易取勝,但反作用對我傷害極大”。三,未來“可經過溝通由我主動提出動議,允許台灣以適當身份參加,這是一個重大機遇,不可輕忽”。

  (3)見國台辦、國新辦《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2000年2月。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09年11月號,總第1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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